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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办发〔2024〕3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目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30 来源:市司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30

(此件公开发布)


盐城市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度,每年年初制定并公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属于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不纳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和《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确定。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制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工作。

第五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于每年10月向市司法局报送下一年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并说明理由、主要依据、主要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计划完成时间等。

市有关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前,应当根据需要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征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

第六条 市领导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交市有关部门研究。

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转市有关部门研究论证。

第七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关决策事项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充分论证,认为需要提请市人民政府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的,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纳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一并报送;认为不需要或条件不成熟的,应当及时与建议人或建议单位沟通反馈,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有关情况报市司法局。

第八条 市司法局收到市有关部门报送的下一年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后,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市司法局拟定市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后,由市司法局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经市政府领导审核后,由市司法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报市委同意。

市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市委同意后,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但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除外。

向社会公布的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列明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计划完成时间等。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公布后,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按计划拟定决策草案,并依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决策承办部门未按计划拟定决策草案的,市政府办公室应当督促决策承办部门限期拟定并报送决策草案,决策承办部门经督促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并按本规定有关要求履行调整程序。

决策承办部门提交的决策草案未依法履行相应程序的,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将决策草案退回决策承办部门,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需要调整的,由市司法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并经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及公布情况作为法治建设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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