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盐城市“厂中厂”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厂中厂”安全是防范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领域,针对“厂中厂”单位专门制定《办法》,是促进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的需要。近年来,省内外已发生多起“厂中厂”方面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2022年11月21日,河南安阳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造成38人死亡;2023年4月17日,浙江武义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1人死亡。为了深刻吸取这些典型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厂中厂”方面的突出问题,《办法》对“厂中厂”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夯实“厂中厂”租赁双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市“厂中厂”承租方多为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现场管理水平不足,再加上租赁双方安全责任牵扯不清,部分出租方以租代管、一租了之,一些出租厂房本身安全条件薄弱,安全风险较高,需要专门的办法全面规范“厂中厂”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规范和强化“厂中厂”安全监管工作。目前,“厂中厂”安全治理已纳入我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正在开展的“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也提出了明确的治理重点和工作要求,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办法》来全面规范“厂中厂”租赁行为,系统强化我市“厂中厂”安全监管。
二、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厂中厂”安全管理,推动“厂中厂”租赁双方、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市安委办全面梳理涉及“厂中厂”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入开展调研考察,分析研判“厂中厂”事故特点和教训,收集外地好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厂中厂”现状实际,起草了《盐城市“厂中厂”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两轮征求各地安委会和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建议,共采纳了16条。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第一章是总则部分,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厂中厂”名词定义和适用范围;第二章是出租方安全管理部分,规定了出租方在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确保出租厂房安全、审查承租方安全条件、公告安全风险、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牵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以及落实消防安全管控措施等方面的职责;第三章是承租方安全管理部分,规定了承租方在服从统一协调管理、承租项目安全要求、承租方三类人员安全培训、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开展应急演练以及落实消防安全管控措施等方面的职责;第四章是部门安全管理职责部分,规定了应急、消防、城管、资规、住建、市监、公安、税务等部门在“厂中厂”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第五章是属地安全管理职责,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委会在“厂中厂”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