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科学研究、检验检测、慈善捐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有特殊购药需求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后,可以到指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购买药品。供货单位应当索取购药单位有关资质材料并做好销售记录,存档备查。为满足因科学研究、检验检测、慈善捐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单位的特殊购药需求,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盐城市特殊购药需求报告工作办事指南。
一、报告流程
我市有特殊购药需求的单位(以下简称“购药单位”),需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后,可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药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供药单位”)购买药品。
1、《盐城市特殊购药需求报告》(一式三份);
2、购药单位市场主体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授权购买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供药单位资质材料(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
4、所购药品用途的证明材料(临床试验批准文件、立项报告、合同、协议、计划等);
5、剩余药品处置措施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购药单位再次购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盐城市特殊购药需求报告》(一式三份);
2、供药单位资质材料复印件(已提交的可不提供);
3、所购药品用途的证明材料;
4、如购药单位信息或授权人发生变化,再次购买时应提交更新后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应加盖公章,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
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盖章确认,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购药单位。盖章后的报告一份返还购药单位,一份由购药单位交供药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二、有关要求
1、本通知“特殊购药需求”所指药品不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对国家有专门销售规定的药品,应按规定执行。
2、购药单位应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3、购药单位要严格按照报告的内容购买和使用药品,对购进药品安全负责,并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完善购进和使用台账,杜绝所购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隐瞒。
4、供药单位应当索取购药单位有关资质材料并做好销售记录,存档备查。
5、报告自盖章确认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6、购药需求单位可将材料送达或快递至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地址:盐城市解放南路138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21室,
联系电话:0515-89029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