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0143558064/2025-26882 组配分类 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
发布机构 市体育局 发文日期 2025-04-01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卫计、体育、妇女儿童
时效 有效

​盐城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年版)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年版)

 填报时间:2025331                执法主体(单位名称)盐城市体育局

序号

事项名称

行政执法
   

执法依据

实施层级

备注

1

公共体育设施

监管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县/市


2

对违法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市、县/市


3

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中违法使用用语或名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六条:任何健身气功站点或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均不得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字样。
    第十五条:不得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市


4

对利用举办健身气功活动从事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六条:任何健身气功站点或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均不得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字样。
    第十五条:不得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市


5

对体育彩票代销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5月国务院令第554号)
    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市、县/市


6

对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3年1月1日)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

市、县/市


7

对单位使用兴奋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五十三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竞争的体育运动,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体育运动参加者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行政法规】《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1月国务院令第398号)
    第三十九条: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市


8

对盐城市射击运动训练中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6月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第12号令)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对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条件或者程序审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申请的;
(二)对配置单位运动枪支购置计划审核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复审的;
(四)发生运动枪支被盗、丢失等事故,未及时逐级上报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五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对持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的;
(三)安全设施存在重大隐患的;
(四)枪弹混库(室、柜)存放的。

市级


9

对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市、县/市


10

对于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市、县/市


11

对未经审批开展体育类校外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规〔2023〕5号)
(一)依法审批登记。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为教育行政部门,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相应为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
【部门规章】《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3号)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
(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市、县/市


12

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本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县/市


13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监管

行政检查

【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第五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管。

市、县/市


14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八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县/市


15

对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场馆的监管

行政检查

 

【规范性文件】《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2〕2号)
    第四条: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项目实施细则》(苏体规〔2022〕3号)
    第十三条:省和各设区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和监督辖区内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大型体育场馆做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工作,规范使用专项资金。

市、县/市


16

对违法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规章】《健身气功信息员管理制度》(气功字〔2020〕69号)
    第四条:“将信息员制度纳入健身气功站点审批设立和年检的审核内容。凡未设信息员或已设信息员但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健身气功站点,不予审批设立或通过年检。”

市、县/市


17

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十一条: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市、县/市


18

对使用兴奋剂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五十三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竞争的体育运动,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体育运动参加者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行政法规】《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1月国务院令第398号)《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1月国务院令第398号)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兴奋剂检查计划,决定对全国性体育竞赛的参赛运动员实施赛内兴奋剂检查;并可以决定对省级体育竞赛的参赛运动员实施赛内兴奋剂检查。其他体育竞赛需要进行赛内兴奋剂检查的,由竞赛组织者决定。

市、县/市


19

对盐城市射击运动训练中心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规章】《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6月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第12号令)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运动枪支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市级


   备注:行政执法事项按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分类依次填写

 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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