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1-07 11:04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出台背景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收集、整理、验收、移交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建档案,加快城建档案数字化建设,促进我市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近日,市政府出台《盐城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三十二条,主要包含城建档案收集、验收、移交、保管与保护、利用、开发与宣传、信息化管理等内容。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城建档案的术语解释。《管理办法》不局限于市本级,还包括县(市、区)所属职责范围。明确城建档案,不仅指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还包括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二是完善管理体系。根据我市工作实际,《管理办法》第四、五、六、七条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县(市、区)、镇(街道)城建档案机构的职责分别作了规定。三是强化档案收集。《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生命周期档案的管理,建立事前告知、事中指导、事后信用监管以及责任追究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机制。四是注重档案质量。《管理办法》在多个条款,从各个方面,强调档案要真实、准确、完整,与建设工程实际相符,真实反映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和最终状况,对不同主体的责任作了明确。五是完善工作机制。《管理办法》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制度,明确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职责范围,指定专人负责工程档案管理。六是加强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对档案开发利用工作作了进一步的优化。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共享机制,推动实现各类建设活动相关档案信息互联互通、完整准确,为社会公众查询和利用城建档案提供便利。七是开展信息化建设。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健全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体系,完善城建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开展档案信息化业务培训和指导,推动全市城建电子档案在线接收,实现数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与深度应用,打造市、县、镇级联动的“数字城建档案馆”工作平台,推动城建档案管理“一网统管”。

三、常见问题解释

1. 问:《管理办法》中城建档案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验收、移交、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和镇规划、建设及其治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档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2. 问:《管理办法》所确立的城建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城建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规范标准、高效利用的原则,维护城建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安全,发挥城建档案的社会价值。

3. 问:《管理办法》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县(市、区)、镇(街道)城建档案机构的职责分别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中第四、五、六、七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保障与城乡建设发展相适应的城建档案安全保管场所、设施,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将城建档案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受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县(市、区)城建档案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和保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民自建房建设档案和与乡村建设相关的城建档案。

4. 问:城建档案的工作机制是什么样的?  

答:《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城建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城建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整理、移交和归档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工程档案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工程档案相关费用,协调和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做好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进度,同步开展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在竣工验收前将相关工程档案移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专家组竣工验收意见中明确。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全生命周期档案管理,建立事前告知、事中指导、事后信用监管以及责任追究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机制。

5. 问:城建档案机构应当收集的城建档案范围包括哪些?

答:《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城建档案机构应当收集的城建档案范围包括(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归档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集前款规定以外农民自建房建设活动以及与乡村建设相关的其他城建档案。

6. 问:城建档案的登记有哪些要求?

答:《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可以一并办理城建档案登记。在办理城建档案登记时,城建档案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收集、整理、验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有关要求。城建档案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智慧住建城建档案综合服务管理系统,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归档业务指导服务。

7. 问: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的档案必须符合哪些要求?

答:《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工程档案。报送的工程档案应当为原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与建设工程实际相符,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标整洁、签章完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纸质档案和相关的电子档案、声像档案一并报送;(二)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可以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在线报送,也可以通过存储介质离线报送。电子签名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三)声像档案主题明确、内容完整、图像稳定、画面清晰、色彩真实;

(四)依照规定可以报送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复制件上应当注明原件的保存处,并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印章;(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要求。除工程档案外的其他城建档案依照执行。

8. 问:城建档案机构依建设单位申请开展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有哪些方式?

答:《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可实行承诺制验收或者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一次性验收等方式。

实行承诺制验收方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完整且已通过竣工验收;(二)建设工程档案已经立卷;(三)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文件、工程验收文件、竣工图等要件齐全;(四)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在三个月内完成收集、整理并达到验收要求。城建档案机构可以先行出具验收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承诺后,办理建设工程档案交接手续。

实行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一次性验收方式。城建档案机构依法对报送验收的工程档案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接收要求的,出具验收认可文件;对不符合接收要求的,告知限期整改。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图审、质监、建设、施工、监理等机构(单位)在各自工作职责内检查竣工图完整性、准确性,城建档案机构将竣工图和测绘成果中主要指标的一致性纳入接收要求。

9. 问:城建档案的利用有哪些规定?

答:《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建档案机构保管的城建档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城建档案,其开放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合法证明依法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利用未开放城建档案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利用城建档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城建档案利用服务窗口,优化城建档案查阅系统。在房屋买卖、租赁、改造、装修等方面为社会公众查询和利用城建档案提供便利。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创新服务方式,通过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已开放的城建档案目录。第二十九条规定,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共享机制,推动实现各类建设活动相关档案信息互联互通、完整准确,为社会公众查询和利用城建档案提供便利。

10. 问:城建档案的信息化建设有哪些规定?

答:《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城建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聚焦工程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云计算、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城建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城建档案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为住建领域的科学决策、精准服务和高效监管提供坚实支撑。第二十八条规定,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健全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体系,完善城建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开展档案信息化业务培训和指导,推动全市城建电子档案在线接收,实现数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与深度应用,打造市、县、镇级联动的“数字城建档案馆”工作平台,推动城建档案管理“一网统管”。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应当推进与城建档案业务系统相互衔接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建设。

《管理办法》的出台为盐城市城市建设档案工作构筑了系统性制度保障,为促进我市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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