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K12926869E/2026-26987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6-02-13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时效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盐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强建筑垃圾全链条管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破解当前建筑垃圾治理中的突出问题,我市制定出台《盐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盐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由盐城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于2026年1月13日通过,并在2026年2月13日完成签批,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城镇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持续推进,建筑垃圾产生量大幅增加,环境治理压力日益凸显,原有管理模式已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需求。一是现场管理不够规范,部分建设工程存在建筑垃圾分类不清、清运不及时、防尘措施不到位等问题,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亟待提升;二是部门协同监管乏力,建筑垃圾运输偷倒乱堆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部门间执法信息共享不畅,导致违法行为溯源难、处置慢,监管合力尚未有效形成;三是消纳利用体系薄弱,合法消纳场所供给不足,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行业带动作用不强,再生产品市场接受度低、推广应用难,资源化利用水平有待提高;四是执法管理依据滞后,现行管理文件实施已逾12年,部分条款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上位法冲突,且仅侧重运输环节管理,缺乏全链条制度设计。

在此背景下,制定出台《办法》,既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我市建筑垃圾治理实际问题、构建闭环监管体系的现实需要,对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41条,涵盖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收集与运输、贮存利用与处置、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构建了“源头严控、过程严管、末端严治、保障有力”的建筑垃圾全链条管理体系,确立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管理原则,明确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机制。

(一)明确管理体系,压实各方责任

《办法》清晰界定市、县(市、区)政府,镇(街道)以及开发区管委会的管理职责,要求将建筑垃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专项工作资金。同时,细化各职能部门分工,明确环境卫生部门为牵头监管部门,负责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公安交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运输车辆通行、场所规划选址、跨省转移审批、施工现场管理等工作,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规划建设,完善基础设施

《办法》要求市、县(市)政府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划,明确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布局等内容;县(市、区)政府制定转运调配、资源化利用、固定填埋场所建设计划,并根据建筑垃圾产生量合理设置转运调配场所,鼓励资源化利用企业参与场所建设运营。同时,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垃圾收集设施,实现与主体工程“四同步”,并规范农村建筑垃圾收集处理体系,推动城乡建筑垃圾管理一体化。

(三)聚焦源头减量,协同控制增量

《办法》建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从政府、建设、设计、施工等多主体发力,推动建筑垃圾减量化。政府层面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绿色建筑等工艺和模式;建设单位将减量目标纳入招标文件和工程概算,督促设计、施工单位落实减量措施;设计单位优化建筑设计,优先选用再生建材和可回收材料;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备案公示,优化施工方案实现就地利用、排放控制。

(四)规范收集运输,严控过程污染

《办法》对工程施工和装修垃圾实施分类管理,明确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污染防治要求,包括分类贮存、防尘降尘、车辆冲洗、信息监控等。创新实行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按物业权属、场所类型明确居住区、企事业单位、经营场所等的管理责任人,并细化责任人及垃圾产生单位、个人的义务。同时,对建筑垃圾运输实行核准管理,要求运输单位取得处置核准资质,运输车辆符合密闭、卫星定位等标准,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运输,并将相关信息接入监管平台。

(五)优化贮存处置,推进资源利用

《办法》明确建筑垃圾转运调配、资源化利用、固定填埋场所的运营标准,要求场所配备分类堆放、降尘排水、视频监控等设施,且不得接收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其他固体废物。确立就地就近利用原则,明确工程渣土、泥浆、工程垃圾等不同类型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路径,鼓励建设、施工单位就地利用建筑垃圾,无法就地利用的委托专业企业处置。建立建筑垃圾供需信息登记制度,依托监管平台实现产废、用废单位信息对接,同时统筹建立跨县(市、区)利用处置机制,推动区域建筑垃圾资源化协同利用。

(六)健全保障监督,强化制度支撑

《办法》从政策支持、平台建设、信息共享、信用监管、社会监督等方面构建保障监督体系。政府层面制定金融、财政、用地等支持政策,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要求政府性资金项目优先使用再生建材;建设全市统一的建筑垃圾监管平台,实现处理方案备案、处置核准、信息追溯等全过程线上服务,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和电子转移联单机制;将建筑垃圾管理相关违法行为纳入信用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畅通社会举报渠道,对实名举报查实的给予奖励,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氛围。

三、常见问题解释

1.问:《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具体包括哪些类型?

答:《办法》明确,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具体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五类,覆盖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中的主要建筑垃圾类型。

2.问:建筑垃圾处理费用由谁承担,相关收费信息如何公开?

答: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建筑垃圾处理费用。同时,要求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向社会公开收费主体、项目、标准等价格信息,保障费用收取的透明化,鼓励资源化利用企业推行收运、利用一体化经营,降低处理成本。

3.问:居住区的装修垃圾由谁负责管理,居民装修需要遵守哪些要求?

答: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人为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居民装修时应当履行三项义务:一是装修前将装修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告知管理责任人;二是不得将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有害垃圾单独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三是将装修垃圾分类装袋,堆放至管理责任人设置的收集点或交由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4.问:建筑垃圾运输需要具备哪些条件,运输过程中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向环境卫生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未取得核准的不得从事运输业务。运输过程中严禁以下行为:未使用符合要求的密闭车辆、沿途泄漏遗撒、车轮带泥上路;未开启卫星定位或未接入监管平台;未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运输;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等。工程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

5.问:我市如何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和项目能获得哪些支持?

答:我市将从政策、项目、产品应用三方面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一是政府制定金融、财政、用地等支持政策,鼓励资源化利用技术研发和项目发展,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二是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纳入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专项规划,搭建监管平台实现产废、用废信息对接;三是要求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优先使用符合技术指标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积极采用,提升再生产品市场应用率。

6.问:针对建筑垃圾偷倒乱堆等违法行为,市民如何进行举报?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非法处置建筑垃圾等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环境卫生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会将举报电话、线上举报渠道等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有关机关受理举报后,应依法调查核实;对实名举报的,会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7.问:农村地区的建筑垃圾如何管理,相关经费如何保障?

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就近就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原则,负责农村建筑垃圾堆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的指导和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筹集本村(社区)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所需经费,推动农村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建设,破解农村建筑垃圾乱堆乱放问题。

8.问: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如何办理,是否可以与其他备案手续一并办理?

答:建设工程产生建筑垃圾需要处置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环境卫生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产生)核准手续。为提升办事效率,《办法》明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与建筑垃圾处置(产生)核准手续可一并办理;若需变更核准内容的,向原核准部门申请变更即可。

四、实施意义

《办法》的出台,是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从“单一环节监管”向“全链条闭环管理”的重要转变,既补齐了原有管理体系的制度短板,又结合我市实际创新了管理举措,如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建筑垃圾供需信息对接机制、跨区域利用处置机制等。《办法》的实施,将有效规范建筑垃圾各环节管理行为,减少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问题,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为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打造宜居美丽的现代化人民城市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同时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协同参与的建筑垃圾治理新格局,助力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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