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

发布日期:2023-10-17 09:09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评价。

(三)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范围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监督指导国家、省和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五)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放射性物质运输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置,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对市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环境监测计划,建立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和省要求,设置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组织开展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组织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实施应急监测,报送应急监测信息。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活动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督查工作。根据市委安排,经市政府授权,对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问责建议。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三)负责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实施中央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归口管理全市生态环境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协调市内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调整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由市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加强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组织建设。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

(十八)与市水利局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承担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地表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市水利局指导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流域和区域骨干河湖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参与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负责洪水影响评价类、取水许可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河道采砂及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等行政审批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工作。

  二、机构设置

 机关内设机构15个:办公室(研究室)、综合业务处(生态文明建设处)、环境督查处、政策法规处、组织人事处、财务与审计处、生态科技处、水生态环境处、海洋生态环境处、大气应急处(应对气候变化处)、土壤生态环境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行政审批处)、机关党委、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处、安全生产监督处。

  直属单位5个:盐城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盐城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中心、盐城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盐城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盐城市环境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三、办公信息

办公地址:盐城市世纪大道21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联系方式:051586660728

    单位负责人:张步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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