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咨询农村村民之间购买宅基地涉及“一户多宅”关系问题 |
| 内容 |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一名桃园村村民,因老宅偏僻居住不便(已有一块宅基地),现计划购买同村另一名村民的宅基地房屋,是否违反“一户多宅”政策?是否能购买后退掉原来的宅基地?有没有宅基地位置置换的相关政策规定?谢谢 |
| 办件编号 | LM20260167205 |
| 提交时间 | 2026-01-04 17:34:50 |
| 处理状态 | 处理结束 |
| 回复单位 | 市农业农村局 |
| 回复日期 | 2026-01-08 16:32 |
| 内容回复 | 来信人同志: 您好!来信已收悉。现就您咨询“农村村民之间购买宅基地涉及“一户多宅”关系问题”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第35条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须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且受让人须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宅基地转让做出其他条件要求的,须同时满足规定要求。射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射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射政规发〔2022〕1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经村级组织同意及镇(区)审核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赠予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受让人或受赠予人应当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宅基地转让(互换)应按照村级组织先审查双方资格和宅基面积,并引导双方签订互换协议后公示,再经村级组织同意后进行不动产登记。 特此回复。感谢您对《市长信箱》工作的支持! |
| 附件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