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哪些情况需要变更排污许可证? |
| 内容 | 我想咨询一下,哪些情况需要变更排污许可证? |
| 办件编号 | LM20260167318 |
| 提交时间 | 2026-01-12 09:40:58 |
| 处理状态 | 处理结束 |
| 回复单位 | 市生态环境局 |
| 回复日期 | 2026-01-12 09:54 |
| 内容回复 | 关于市长信箱LM20260167318信访件办理 情况的回复
市民: 您好!来信收悉。现就您所关心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涉及排污许可证变更的为2种情况: (1)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2)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特此回复,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支持!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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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