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在线访谈

税收惠民办实事 深化改革开新局

  • 访谈嘉宾:孟宪春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 访谈时间:2021年04月07日 16:00
  • 访谈摘要: 今年4月是全国第30个税收宣传月。市税务局将以税收宣传月“税收惠民办实事 深化改革开新局”主题,继续在全市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增强纳税人获得感,凝聚社会共识。2021年4月7日16:00,盐城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孟宪春将做客中国盐城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向纳税人宣传介绍国家税务总局“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相关方案及我市税务部门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的做法。拟就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与网民进行在线互动,现场解答纳税人的提问。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 
  • 图片直播
    • 访谈嘉宾
      访谈嘉宾
    • 访谈现场
      访谈现场
    • 访谈现场
      访谈现场
  • 访谈中
    自动刷新 倒序|正序
    • [主持人 : ]:

      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点击盐城市人民政府网站(www.yancheng.gov.cn)参加我们的在线访谈活动。今天我们荣幸地邀请到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孟宪春同志以及相关科室负责人与大家在线交流。我们将在一个小时的时间内,围绕“税收惠民办实事、深化改革开新局”主题,就网友们关心的涉税问题进行在线交流互动。欢迎各位网友积极参与,踊跃提问。首先,欢迎孟局长的到来,请孟局长先跟网民们打个招呼。
      [2021-04-07 16:01:19 ]

    • [孟宪春 : ]:

      各位网友好,主持人好!四月倏忽而至,又是一年芳草绿,第3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如约而来。很高兴今天能在中国盐城网“在线访谈”栏目中与大家交流。今天的在线访谈活动是市税务局税收宣传月的重要载体内容。这里,感谢社会各界朋友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真诚欢迎大家就税务部门税收服务、落实税收政策等方面问题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也很乐意对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及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的问题给予解答。
      [2021-04-07 16:03:27 ]

    • [主持人 : ]:

      孟局长您好,我们知道,今年全国第30个税收宣传月的主题是“税收惠民办实事、深化改革开新局”,那么盐城税务在这方面将有哪些新的举措呢?
      [2021-04-07 16:06:29 ]

    • [孟宪春 : ]: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谱写盐城新篇章的开启之年。我们税务部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谋新局、开新篇、展新貌,主动融入盐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实施“三市”战略,坚定走好“两海两绿”路径,努力成为政府优化整体营商环境的新高地,成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公平交易的竞争力,成为政府良好公众形象的代言人,成为辅助政府治理决策的新智库,努力为建设“四新盐城”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我们对标国际先进的更高标准,呼应纳税人缴费人强烈需求,以“更精确的税务执法”“更精细的税费服务”“更精准的税务监管”“更精诚的税收共治”,打造国际一流、国内最优的税收营商环境,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以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的实际成效庆祝建党100周年!

      [2021-04-07 16:09:04 ]

    • [孟宪春 : ]:

      一是税务执法更精确,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公正感。全市税务部门将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执法。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的界限,做到依法处置、罚当其责。
      [2021-04-07 16:10:08 ]

    • [孟宪春 : ]:

      二是税费服务更精细,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便捷感。今年,全市税务部门将加快智慧税务建设,全面改进办税缴费方式,进一步拓展“非接触式”成果,积极推行智能型个性化服务,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切实减轻办税缴费负担,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切实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体验。
      [2021-04-07 16:12:33 ]

    • [孟宪春 : ]:

      三是税务监管更精准,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公平感。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精准有效打击“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安全。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  
      [2021-04-07 16:15:00 ]

    • [孟宪春 : ]:

      四是税收共治更精诚,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全市税务部门将加快推进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大力推进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信息化,实行警税双方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进一步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作用,支持第三方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不断完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支持盐城企业走出去。
      [2021-04-07 16:16:09 ]

    • [主持人 : ]:

      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今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主题以及部署情况,请孟局长作介绍?
      [2021-04-07 16:17:11 ]

    • [孟宪春 : ]:

      好的!今年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我局制定了“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突出“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主题,创新推出便民办税缴费举措,共推出10大类35项111条具体措施,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两争一前列”贡献盐城税务力量。
      [2021-04-07 16:20:17 ]

    • [主持人 : ]:

      谢谢孟局长的精彩回答。2020年,我们遇到了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为了维护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紧急情况下纳税人、缴费人的需求得到高效、优质保障,盐城税务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推出了“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引导办事群众“非必须,线上办”,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那么请问孟局长,市税务局在今年又将推出哪些线上服务措施呢?
      [2021-04-07 16:21:26 ]

    • [孟宪春 : ]:

      近年来,盐城税务持续拓展“非接触式”办税成果,电子税务局、江苏税务APP、“盐税通”、新办套餐自动化等平台或应用得到了广泛的推介和使用,截至2020年底,全市“非接触式”办税率达到92.5%。今年我们将会推出下面一些线上服务举措:一是进一步丰富功能。依托上级的技术支撑,对电子税务局在税种要素申报、预填式申请、简易处罚、更正申报、逾期补申报等业务上不断迭代服务产品,持续将线下服务向线上转移。大力推行退税办理全流程电子化,推行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社保费退费线上办理,实现退税退费“一次不用跑” [2021-04-07 16:23:04 ]

    • [孟宪春 : ]:

      二是进一步创新应用。按照省局的部署,升级新办企业“一表制”、逾期申报“一站式”服务,推动注销清税、涉房交易税费业务、社保缴费、国际税收“套餐式”办理,持续深化财行税种合并申报工作,进一步压缩办税时间。
      [2021-04-07 16:24:02 ]

    • [孟宪春 : ]:

      三是进一步拓展渠道。顺应移动互联网发展趋势、满足纳税人缴费人移动办税需求,基于江苏税务App的支持,对智能填单、业务预审、预约取号等功能迁移至移动端,加快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基本实现自然人业务掌上办和发票全生命周期掌上办。
      [2021-04-07 16:26:01 ]

    • [主持人 : ]:

      谢谢孟局长。在上面的访谈中,通过孟局长的介绍,我们了解了市税务局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的一些情况。在介绍的过程中,已有不少网友参与进来,下面,欢迎大家提问,并请嘉宾回答网友提出的问题。
      [2021-04-07 16:27:12 ]

    • [主持人 : ]:

      网友 毛毛雨提问:您好,我今年刚领取了营业执照,但因时机不成熟,一直未能正常开业,也没有营业收入,请问我需要到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吗?需要办理那些事项?
      [2021-04-07 16:28:32 ]

    • [孟宪春 :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办理涉税事项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419号),纳税人首次办税纳税申报或领用(发票)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税种核定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 [2021-04-07 16:30:06 ]
    • [孟宪春 : ]:

      您这种情况,可以在发生纳税义务需要进行纳税申报,或领用(发票)时,通过江苏省网上税务局、江苏省政务服务网,“我的江苏税务”等渠道,申请办理“企业综合申请套餐”。一次性完成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银税(委托)划缴协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票量)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费)种认定等业务。
      [2021-04-07 16:31:49 ]

    • [主持人 : ]:

      网友 万万顺提问:我公司从事外贸出口业务,2018年7月一笔出口业务,由于一直未收汇,所以未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现在已在2021年3月5日收汇,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退税申报? 
      [2021-04-07 16:33:30 ]

    • [孟宪春 :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您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申报2018年7月的这笔业务出口退(免)税。
      [2021-04-07 16:35:50 ]

    • [主持人 : ]:

      网友 柠檬子提问:局长好,我是一家小微企业会计,每月销售额大概在12万元,请问有什么增值税优惠? 
      [2021-04-07 16:37:07 ]

    • [孟宪春 : ]:

      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年第11号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1-04-07 16:38:01 ]

    • [主持人 : ]:

      网友 快乐大虾提问:局长好,我是一名在校生的家长。去年由于自身的原因,我没有给儿子缴纳2021年度的城乡居民医疗学生险。现在想补缴,可以吗?
      [2021-04-07 16:43:41 ]

    • [孟宪春 : ]:

      这位家长朋友您好,2020年9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是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法定征缴期。目前,您家在没有缴纳的情形下,是可以补缴2021年度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金额为250元。但是,根据医保部门的政策,当年补缴的人员在享受医保待遇时会有3个月的等待期。2021年9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请您及时缴纳2022年度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2021-04-07 16:47:57 ]

    • [主持人 : ]:

      网友 小丸子提问:您好!我刚向开发商新买了套精装修房,请问,这精装修房屋的装修费用是否算入房产总价,交纳契税?
      [2021-04-07 16:48:55 ]

    • [孟宪春 : ]:

      这位网友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号)规定,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2021-04-07 16:50:00 ]

    • [主持人 : ]:

      网友 鹤舞草提问:局长好!我在盐城和安徽都有公司,请问《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及实施时间是什么? 主要特点有哪些?
      [2021-04-07 16:51:19 ]

    • [孟宪春 : ]:

      您好!该《基准》的适用范围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宁波市五个省、市区域内,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主要特点有三点:一是为了体现罚教结合的原则,除极个别违法行为外,大多数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都较原先确定的标准大幅下降。如第1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的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由原来个人100元以下、单位300元以下调整为个人每次20元、单位每次50元。
      [2021-04-07 16:52:04 ]

    • [孟宪春 : ]:

      二是判定的标准更加科学、更具有可操作性。部分违法行为以往按照是否在规定限期内改正作为裁量标准,现在发生了较大变化,如第1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违法行为,新基准将纳税人是否为正常户以及如果系非正常户还需结合其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数额作为双重判定标准;又如第7-11项,“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未按规定缴销发票”“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等违法行为,均由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调整为按照开票金额或者开票份数作为判定的标准和依据。
      [2021-04-07 16:54:09 ]

    • [孟宪春 : ]:此外,对一些按照发票份数确定不够科学的项目,调整为依照取得非法所得的金额多少作为判定依据和标准,如第2项“非法印制发票”、第16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第17项“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021-04-07 16:55:28 ]
    • [孟宪春 : ]:三是与上位法的关联更加贴切、紧密。如对于在法律、法规、规章原文中,除给予罚款,同时还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照的违法行为,本次新基准也都作了相应的添加,如2-19项,实现了基准与上位法的无缝对接。 [2021-04-07 16:56:34 ]
    • [主持人 : ]:

      网友 雾里看花提问:局长,您好,我是一家单位的会计, 我所在单位的老板想使用电子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单位若要使用电子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条件吗?
      [2021-04-07 16:57:40 ]

    • [孟宪春 : ]:您好,根据总局的统一部署,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和深圳等10个地区新办纳税人中开展专票电子化试点,受票方范围为全国。但目前还属于试行阶段,仅限于2020年12月21日后新办工商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且纳税人必须是主动和自愿的。 [2021-04-07 16:59:48 ]
    • [主持人 : ]:

      网友 闭关中大侠提问:局长好,请问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
      [2021-04-07 17:00:21 ]

    • [孟宪春 : ]:

      您好,如果您是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与这四项所得全年加总后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存在差异,您就需要关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如果预缴的税款高于全年应纳税款,您可以通过办理年度汇算申报以获得退税;如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款,您应当办理年度汇算申报并补缴税款。
      [2021-04-07 17:01:53 ]

    • [孟宪春 : ]:

      同时,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如果您的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但需要年度汇算补税或者年度汇算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且在取得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那么您无需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也无需补缴税款。如果您多预缴了税款,申请退税是您的权利,无论多小的税款,您都可以办理年度汇算申报并申请退税;如果您放弃退税,那么也不用办理年度汇算申报。
      [2021-04-07 17:03:23 ]

    • [主持人 : ]:

      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对于网友们提出的问题,访谈结束后可以在“中国盐城-在线访谈”栏目中查阅访谈实录;有些没有来得及回答的问题我们将在“后续报道”进行解答。感谢大家的热情参与,感谢孟局长的耐心解答。

      [2021-04-07 17:04:11 ]

    • [孟宪春 : ]:

      感谢各位网友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大家一如既往的关注盐城税务,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一定会充分吸取各位的建议和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我们的工作,以新使命、新坐标、新视野向着高质量税收现代化迈进,为建设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税收营商环境而不断努力。
      [2021-04-07 17:05:20 ]

    • [孟宪春 : ]:

      如果大家对税务部门的工作还有什么不了解的,敬请关注“盐城税务”微信公众号;有其他政策问题需要咨询、解答的,您可以直接拨打我局的纳税服务热线电话12366,一定能够得到满意的答复。最后,再次感谢中国盐城网站为我们提供与这次网友交流的机会,向各位网友表示衷心的感谢!谢谢大家!再见!
      [2021-04-07 17:06:20 ]

    • [主持人 : ]:

      本次访谈到此结束,下期节目再见!
      [2021-04-07 17:06: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