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014355259G/2023-2309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3-03-31
文号 盐医保发〔2023〕31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时效 有效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
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大丰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盐南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将先诺特韦/利托那韦组合包装(先诺欣)、氢溴酸氘瑞米德韦(民得维)、来瑞特韦片(乐睿灵)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乙类管理,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暂定职工为10%、城乡居民为20%。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以患者入院或就诊时间计算,《盐城市医疗保障局盐城市财政局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盐医保发〔2023〕1号)同步停止执行,相关政策视疫情发展形势再行调整。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31日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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