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014355259G/2023-23098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3-04-07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时效 有效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健委转发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市医保局联合财政局、卫健委对《通知》进行了转发,现结合国家局通知内容,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主要政策内容是什么?

2023年1月8日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以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制定了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临时特殊保障政策,一是扩大医保支付的药品范围,二是对住院费用实施全额保障,三是对基层门诊费用实行专项保障,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上述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有效保障了新冠患者就医用药需求,缓解了大医院医疗压力,助力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

面对疫情的冲击和考验,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同心抗疫,取得疫情防控重大决定性胜利,目前全国疫情已趋平稳,防控形势总体向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疫情防控平稳转段的决策部署,因时因势动态优化医保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乙类传染病的防治要求,国家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通知》,明确了4月1日后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政策,总体考虑一是调整新冠特殊医疗保障政策至常规医疗保障政策;二是对符合条件的诊疗方案内的医保目录外新冠治疗药品,可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三是对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符合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分类救助。此外,《通知》还对持续优化医保经办服务、加强政策调整的宣传解读等提出了要求。

二、政策调整后,尚未正式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中,哪些可以报销?

此前对有关新冠治疗药品的医保临时性支付政策于3月31日到期。为了降低社会负担,引导医疗机构使用质量可靠、价格适宜的药品,也为了进一步丰富临床用药选择,提升新冠治疗药品的可及性,我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将先诺特韦/利托那韦组合包装(先诺欣)、氢溴酸氘瑞米德韦(民得维)、来瑞特韦片(乐睿灵)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乙类管理,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暂定职工为10%、城乡居民为20%。

三、除了符合条件的药品可临时纳入医保报销外,《通知》对报销政策还有什么调整?

为适应新冠感染平稳进入“乙类乙管”常态化防控的形势,《通知》明确4月1日起,以患者入院或就诊时间计算,将“住院费用全额保障”“基层门诊专项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回归至常规医疗保障政策,参保患者符合规定的新冠医疗费用,将与其他20余种乙类传染病实施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分类救助。

下一步,市医保部门将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实事求是,密切跟踪疫情变化,根据防控形势、新冠药品供需与价格等情况,不断完善新冠医疗费用保障政策,发挥好基本医保保障功能,切实减轻包括新冠患者在内的全体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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