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014355259G/2023-23305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3-05-10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时效 有效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的通知政策解读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22号)要求,我市对省局文件进行了转发,并提出相关要求一并落实。现进行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依据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局1号令)、《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暂行办法》(苏医保规〔2023〕1号),经专家论证、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规范程序,省医保局制定了《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制剂目录》),自2023年6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

二、文件执行要求

一是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制剂目录》。《医疗机构制剂目录》共收纳2395种,其中乙类2256种,丙类139种。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制剂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品种、备注、乙丙分类以及先行个人自付比例等内容,要规范做好与现行医疗机构制剂医保支付政策的衔接。

二是规范医疗机构制剂使用支付。各地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使用管理,原则上仅限在配置的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在其他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和支付。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可以跨医疗机构调剂使用的药品,调剂方和被调剂方定点医疗机构,在收到调剂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报所辖设区市医保部门备案。调剂品种的范围,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名称等相关情况,各市汇总后及时上报省局。

三是《医疗机构制剂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医疗机构制剂目录》原则上每年调整1次。定点医疗机构研发的新医疗机构制剂,未纳入2023年《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的,各市汇总后及时报送省局,省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四是做好《医疗机构制剂目录》落地使用。省级医保经办部门根据《医疗机构制剂目录》做好数据库相关信息的维护,各设区市医保部门及时更新数据库,维护相关支付政策,确保信息完整、准确;要指导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同步更新数据库信息,确保。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的解读宣传,让医务人员理解和掌握政策,做好患者解释工作,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理解、配合工作。要对医疗机构制剂的价格、供应、使用以及患者待遇、基金运行等情况加强监测。

三、我市落地情况

我市按要求报送医院制剂113个,通过省局专家评审110个,剔除的2个为长期不生产品种复方新灭霜、卡氏涂剂和硫皂(适应症方面的原因,专家建议删除,类似于肥皂)。省统一制定了个人先自付比例10%、20%、100%,我市原丙类2个增加到了15个,丙类品种主要涉及盐城市中医院、射阳县中医院,目录详见通知附件。

自2023年6月1日起,我市严格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3年)》,目录内品种、备注、乙丙分类以及先行个人自付比例等内容与省局文件一致,原我市医疗机构制剂不在范围内的,同步调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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