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20900MB1937786M/2024-25934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文日期 2024-06-19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时效 有效

盐城市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做好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教育管理工作质效,把党和国家关心关爱退役士兵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提高退役士兵的获得感、荣誉感、尊崇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和《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苏退役军人发〔201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是指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条件,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待安置期间,是指退役士兵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主管部门报到之日起,至退役士兵到接收单位报到之日止。

第四条  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教育管理工作实施主体为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章  保障待遇

第五条  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各县(市、区)应当按照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第六条  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同时,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退役士兵待安置期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协调安置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七条  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在地方选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回地方选择自主就业的,必须在当年当地退役士兵安置选岗前,完成个人申请、签订协议、公证机构公证等程序,并经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按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第八条  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主管部门为退役士兵提供退役报到登记、个人信息采集、落户手续办理、组织关系接转、社保关系接续、生活补助发放等“一站式”服务,落实好待安置期间各项政策待遇。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九条  退役士兵回地方报到时,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介绍安置政策、安置程序和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措施。

第十条  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主管部门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地方高质量发展要求,组织教育培训,向退役士兵介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就业现状。宣讲退役士兵安置、优待政策和国家安全保密要求等。组织退役士兵到大企业、大项目等一线现场观摩,帮助退役士兵完善知识结构、提升综合素养,引导退役士兵调整心态,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成立退役军人临时党支部,组织退役士兵党员参加组织生活,退役士兵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纳入县级服务中心党组织统一管理。明确每月20日为党员活动日,开展理论学习,重温入党誓词,参观红色教育基地等活动,引导退役士兵“离军不离党,退伍不褪色”,提高退役士兵政治觉悟。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选岗前,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召开岗位说明会,向退役士兵全面介绍待选岗位工作内容、薪资待遇、作息时间、工作环境等基本情况,确保信息对称,帮助退役士兵科学分析自身条件,结合实际,选择合适岗位。

第四章  适岗锻炼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报到后,安排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系统适岗锻炼。

适岗锻炼期间,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主管部门对退役士兵适岗锻炼情况进行督导,为退役士兵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开展适岗锻炼工作小结,评选退役士兵“每月之星”,营造争先创优氛围。

第十五条  退役士兵锻炼单位要明确专人与退役士兵结对子,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进行指导服务。

第十六条  适岗锻炼结束后,退役士兵个人要有总结、锻炼单位要有考核,考核结果要和士兵档案一并转给接收单位。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退役回乡时,安置地应当集中举办欢迎仪式,发慰问信、连心卡;退役士兵选岗后,安置地应当组织送任上岗,向用人单位宣传安置政策,营造“一日当兵、一生光荣”的尊军崇军浓厚氛围。

开展回乡报到必谈、遇到困难必谈、思想波动必谈、家境变故必谈、学习体会必谈、选岗意愿必谈等谈心谈话活动,了解退役军人思想动态和真切需求,及时给予关怀和疏导。

第十九条  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主管部门通过“解心事信箱”、“接待日活动”等形式,为退役士兵提供畅通的交心渠道,主动靠前服务,与退役士兵交心、交朋友,聆听心声,纾解心结。

第二十条  发挥典型带动作用,组织历年安置在各条战线建功立业的优秀退役士兵代表进行宣讲,引导广大退役士兵退伍不褪色,珍惜荣誉,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二十一条  组织退役士兵参加文明创建、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继承发扬军队的优良传统。

第二十二条  选岗前,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主管部门联合公安、司法部门及居住地街道(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对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审查,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理;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取消其相关安置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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