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大丰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南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区相关医药机构: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63号)(以下简称《2024年药品目录》,见附件1)要求,现就执行《2024年药品目录》提出以下意见,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执行时间及范围。自2025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2024年药品目录》,严格执行目录凡例、药品品种、甲乙分类、备注等内容。对本次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省文件要求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5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工伤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同时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替换。
二、完善药品医保支付政策。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新增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按文件要求执行统一的医保、工伤保险支付标准。《2024年药品目录》中药品医保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调整的,同步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目录内药品区分甲、乙类,对乙类药品设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我市新增药品及目录归属认定药品的乙类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见附件2;限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区分甲、乙类,不设置先行自付比例,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持续推动国谈药进医院。各地要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和相关文件要求,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建立院内药品目录与医保目录调整联动机制,在新版目录公布后1月内召开国谈药进院专题药事会,及时调整机构用药目录,结合临床用药实际,做到“应配尽配”“应采尽采”,落实合理用药及配备使用的主体责任。将目录药品配备及使用情况,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积极推动药品目录落地执行。
四、加强双通道药品使用管理。统一执行省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名录,新增65个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其中40个实施单独支付。我市参保人员使用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实行“三定”管理,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直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的支付比例分别为70%、60%,其余部分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保障范围。其他双通道管理药品按乙类管理,执行现有支付政策。《2024年药品目录》中由谈判药品转为常规目录管理的现行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继续执行原医保支付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双通道管理药品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
五、规范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的管理。严格贯彻执行省局下发的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等规范性文件和医保药品目录,包括目录内品种、备注、分类以及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等内容;对部分乙类药品由各设区市制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按相应文件执行。
六、组织做好药品目录落地工作。市医保经办机构协同监管中心要对照省下发的药品目录数据库、匹配药品相关支付政策,及时完成本地医保信息系统数据的更新维护,确保纳入、调出及调整的药品信息准确。各地要指导督促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同步更新药品目录数据信息,确保自2025年1月1日起同步执行新版药品目录。同时,根据药品目录调入、调出情况,做好参保人员医药费用审核结算。各地要协同定点医药机构,加强新版药品目录的政策宣传,加强舆情引导,确保平稳实施。
《2024年药品目录》可在国家、省医疗保障局官网下载,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其他人员参照此目录执行。各地在药品目录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盐城市医疗保障局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盐医保发〔2023〕9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63号)
2.《2024年国家目录》新增药品乙类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表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31日
http://ybj.jiangsu.gov.cn/art/2024/12/31/art_74037_114607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