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盐城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发布《盐城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四张清单”(试行)》(“四张清单”指交通运输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交通运输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交通运输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交通运输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四张清单”),为更好地理解“四张清单”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共64项,分别是首违免罚事项60项,轻微免罚4项,具体涵盖公路17项,道路23项,航道6项,内河海事13项,港口2项,交通工程3项。沿用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先后发布的3版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并借鉴吸纳省交通运输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和外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做法,新增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等30个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二、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共14项,分别是公路1项,道路4项,内河海事9项。将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超越许可、使用无效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含道路客运、普通货运、危险货运)” 拆分为3个独立的减轻处罚事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对减轻处罚情形进行了细化;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常见内河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部裁量基准”)中“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等8个事项一并纳入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便于执法人员对照适用,同时参照部裁量基准对减轻处罚的情形规定,新增“船舶未采取封闭或其他防护措施”的减轻处罚事项1项。参照外省做法,新增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减轻处罚事项1个。
三、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共12项,分别是公路1项,道路3项,内河海事5项,港口3项。参照外省交通运输部门有关行政处罚四张清单事项,新增 “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2项。
四、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为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法治化营商环境,参考外省有关做法,针对目前执法中相对人反响强烈的暂扣车辆行为,设置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形,包括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和 “扣留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 两项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废止2021年制定发布的《关于在盐城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领域试行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