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014355013E/2026-2722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6-05-08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财政
时效 有效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盐城市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示范项目资金,是各级财政安排和各项目实施单位自筹,用于我市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实施专项资金。

第三条  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依法规范、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项目实行“示范项目+子项目+具体实施项目”模式管理,示范项目内容、目标、资金来源、分配和使用由各子项目实施方案确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财政局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示范项目投入政策,会同市卫健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

(三)参与制定年度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四)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卫健委主要职责:

)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三)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四)制定年度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按照规定审定项目

(五)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

(六)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督促使用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八)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三)开展示范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对示范项目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县(市、区)卫健部门主要职责:

编制和执行本地专项资金预算;

)根据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卫健委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

)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示范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根据管理权限或者受上级卫健部门委托,组织项目考核验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二)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日常管理;

(三)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规定需要实施项目验收的,向负责项目验收的卫健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五)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以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

(六)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

(七)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资金管理

  示范项目资金用于推动我市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提升市县公立医院诊疗能力,加强智慧医院建设,深化运营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主要用于体制机制创新、学科专科建设、分级诊疗、医防融合、引才育才、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城市医疗集团和卫生数智化建设等。

十一 示范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虚报、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中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基础设施建设,“三公”经费,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津补贴等费用相关债务还本付息,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涉及审计、财政监督等发现问题未有效整改的项目,已就同一内容获得中央财政资金(含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的项目、甲乙类大型医疗设备购置等地方财政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可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具体用途,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行政事业性单位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公用经费等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支出。

第十  示范项目资金的使用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涉及项目立项、信息化备案、政府采购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形成资产的按资产管理办法登记管理。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十  示范项目总预算经批准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程序向方案批准机构报批子项目预算和具体工作任务补助资金,可以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变化、工作任务调整、绩效评价应用等情况,在不突破示范项目总预算的原则下,按程序报批市政府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十  市卫健委根据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提出示范项目预算与年度资金计划,明确各子项目的项目单位、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实施时限、绩效目标、财政补助标准内容商市财政局后共同报市政府审批各县(市、区)卫健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我市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本地区示范项目预算编制与执行相关工作。

第十  财政资金分配应根据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内容,重点围绕承担任务和绩效目标,采取定额补助、以奖代补、预拨加考核结算等方式。各级卫健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提出资金申请,财政部门按程序报审后下达专项资金。各级卫健部门、项目单位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项目结项和资金结转管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  各级财政部门、卫健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对示范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其中:中央财政资金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绩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市、县级财政资金及其他渠道资金按市县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市卫健委组织实施示范项目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和公开。各县(市、区)卫健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下达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市卫健委定期开展示范项目绩效督导、考核与评价以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核查等工作。市财政局和市卫健委应当将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完善政策、预算安排和优化管理的重要依据。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财政评价。

十七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规范资金核算,强化日常监管,自觉接受财政、卫健、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虚报、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监督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  各级财政和卫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实施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纪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由相关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附则

十九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健委负责解释

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8715日,如示范项目实施期间因特殊情况未实施到位,可按照本办法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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