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记者从市国资委获悉,我市出台《盐城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市属企业投资管理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优化国资布局结构,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和做强做优做大。
《办法》包括总则、投资监管体系建设、投资事前管理、投资事中事后管理、投资风险管理、执行与责任、附则等7章共40条内容。《办法》提出,市国资委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推动市属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市属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义务。
《办法》将市属企业划分为商业类、功能类、公益类三种类型,并明确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范围。提出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应报市国资委履行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市属企业自主决策。同时,严控新增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得新设四级及以下企业,已经设立的,要逐步撤并。新增投资原则上控制在三级以内(上市公司不算一级)。市属企业董事会应当对第三层级及以下子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各层级企业1000万元(含)以上长期股权投资等投资行为进行集中管控,不得将应当集中管控的事项进行下放或授权。
关于投资事前管理,《办法》指出,市属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并结合市委市政府年度重大项目安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3月10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列入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负面清单之外1000万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实行备案制。列入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市属企业应当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项目实施前报市国资委核准。5亿元(含)以上主业投资项目、1亿元(含)以上非主业投资项目、市域外和境外投资项目(含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重大投资项目,市国资委受理审核把关后报市政府审批。
《办法》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三条对国企投资事中、事后管理进行了规定,提出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市属企业应当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建立健全投资基础信息台账,全面掌握各级子企业投资情况,并按时向市国资委报送信息,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及季度投资分析情况报送市国资委。市属企业应当在年末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底前报送市国资委。市属企业应当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制度,组织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内部专项审计。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明确了投资风险管理,提出市属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并且,鼓励市属企业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规范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在重大投资项目中预估风险较大的,开展前期工作时应当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办法》还规定了相应的责任,指出市属企业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有关人员违反国家、省市以及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投资损失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一定投资损失,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履行决策程序,有关人员勤勉尽职、未谋取私利的,按照规定从轻减轻处理或免除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