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使用银行保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05 10:19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盐都区、亭湖区住建局,盐城经济开发区、盐南高新区住建局,市区各监管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支持和服务企业发展,根据《盐城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盐政规发〔2013〕3号)相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使用银行保函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使用银行保函是指开发企业凭第三方银行开具的保函,申请使用等额的重点监管资金,经监管银行确认同意后,将重点监管资金作为非重点监管资金使用,当出现索赔情形且监管银行发起索赔时,由保函开具银行或保函转开银行将索赔资金存入本监管项目监管账户的行为。

二、盐城市区范围内(不含大丰区),纳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采用保函。开发企业申请使用保函时,应先征得监管银行同意。

三、保函开具银行与监管银行不能为同一家银行,保函由外地银行开具的,须经我市本地银行转开,转开成功后,转开银行为保函承兑银行。一份保函对应一本预售许可证,保函期限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预售许可证中全部楼栋完成不动产所有权首次登记之日止。

四、开发企业办理保函业务时,须向监管银行提供见索即付性保函。保函应为不可撤销保函,保函开具银行在保函期限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不能以任何理由对抗索赔请求。

五、开发企业在保函期限内发生以下情形,保函开具银行须向监管银行履行保函约定的担保责任:

1.开发企业在监管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完成前,拖欠监管项目建设的建筑材料款、设备款和施工进度款以及法定税费等相关费用;

2.开发企业在监管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完成前,监管项目出现质量或违约等问题,开发企业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监管银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保函开具银行应统一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现金保函》(详见附件1)格式范本。银行保函一式二份(一份正本,一份副本),正本由监管银行保管,副本由开发企业留存。保函经监管银行确认通过后,监管银行应为开发企业办理相应拨付手续,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开发企业指定银行账户。当出现监管银行认定应索赔的情形并发起索赔时,保函开具银行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索赔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或指定账户。

七、开发企业应在办理保函业务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区住建部门。监管银行发起索赔并完成索赔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区住建部门。

特此通知。


附件:1.商品房预售资金现金保函(示范文本)

2.银行保函等额替换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

2020年3月3日   

附件.pdf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