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K12927052H/2021-2030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11-26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时效 有效

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
盐城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应急〔2021〕24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环局、盐南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在盐执业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营造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服务环境,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盐城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盐城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1日


盐城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服务环境,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江苏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及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二章  从业条件

第五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工作手册、记录表单等过程控制体系文件,持续改进完善,确保体系常态化、制度化运行,并保留运行记录。

第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告知登记制度,凡是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到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办理执业告知手续。盐城市应急管理局不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在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无资质要求的除外);

(四)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相关专业背景复印件;

(五)从业人员近3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需社保部门盖章)。

机构法定代表人、专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人员或办公地址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盐城市应急管理局。

 

第三章 执业规范

第七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相关文件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客观、真实地反映服务项目的安全事项,并对服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委托单位签订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内容、范围、价格和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从业。

第十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被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在技术服务成果上签名;

(三)超出核定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

(四)技术人员专业配备不能满足服务需要;

(五)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成果;

(六)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

(七)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八)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

(九)以应急管理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名义或以其他欺骗手段招揽业务;

(十)擅自更改、简化技术管理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履行从业告知手续。法定安全评价项目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进行从业告知;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项目须填写《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从业告知书》(附件2),报送项目实施地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从业告知(待盐城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系统投入使用后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  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不得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除外)等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过程控制,保证服务质量。技术人员在进行现场勘查、采样等活动时,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出具的技术服务成果应当由相关人员签字,并对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执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建立健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内部管理和安全生产服务承诺制度,积极开展诚信机制建设,加强对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第十五条  规范服务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做到公开透明、价质相符,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压价,故意抬价,扰乱市场秩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由市、县应急管理局归口管理,实行分级监管。

第十七条  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会议,会议应当由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人或盐城区域负责人参加,及时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建立星级评定制度。盐城市应急管理局每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至下一个评定年度。

星级评定结果分为五个星级,即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星级越高,信用等级越高。原则上,五星级比重不超过20%,三星级和四星级比重不超过60%。

星级评定标准主要围绕基础管理、业务能力、诚信执业和满意度测评等内容开展,具体评价细则见附件3。

第十九条  建立失信记录制度。经核实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至十五条行为之一的,将列入盐城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条  建立警示约谈制度。凡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技术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并限期改正。

(一)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报告抽查等监管活动中发现问题较多的;

(二)半年内有三条及以上失信记录的;

(三)半年内有两次及以上未将服务项目告知项目实施地应急管理部门的;

(四)应急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警示约谈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建立“黑名单”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告,同时抄告其发证机关。

(一)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在技术报告上签名;

(二)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

(三)出具虚假的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成果;

(四)经调查认定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对委托单位(项目)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五)以应急管理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名义或以其他欺骗手段招揽业务;

(六)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影响;

(七)在业务活动中进行商业贿赂,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获取服务项目;

(八)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被列入“黑名单”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限制其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指定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服务;

(二)干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正常业务活动;

(三)向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四)向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摊派财物,报销费用;

(五)接受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宴请、有价证券、会员卡或礼物;

(六)其他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安全培训、技术咨询、安全检查等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表

      2.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从业告知书

3.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星级评定表

 

 

 

 

 

附件1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表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盐城地区固定

办公场所


邮编


资质证号或

经营范围


注册

资金


主要负责人


手机号码


技术负责人


联系人


手机号码


盐城地区从业

人员名单


备    注







 

附件2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从业告知书

                 应急管理局:

我单位承接了                                                项目 ,拟于近期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现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告知如下:

机构名称


机构资质证书编号


机构信息公开网址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合同金额


项目所属行业


项目组长


联系电话


技术服务期限


计划现场勘验时间


项目组成员、专业及工作任务

姓 名

专 业

工作任务

































 

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星级评定表

 

序号

评定内容

标准得分

评定标准

评定

得分

1

基础管理

固定办公场所

10

无固定办公场所的,扣10分;有固定场所但面积少于100平方米的,扣5分


2

配备专职人员

10

专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少1人扣2分;注册安全工程师(中级)或中级职称(工程技术类)以上人员不少于5人,少1人扣3分。


3

工作配合度高,上报材料及时规范

10

不主动配合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的,不按时上报材料的,发现1次扣2分。


4

业务能力

年度业务量

10

机构年度业务量占全市总业务量的比例,业务量最高者得10分,其他依比例逐步递减。


5

年度合同总额

15

机构年度合同总额占全市总合同额的比例,合同总额最高者得15分,其他依比例逐步递减。


6

诚信执业

年度表彰奖励

5

机构获国家、省或市表彰奖励情况,受表彰奖励1次,分别加3分、2分、1分,总分不超过5分。


7

年度失信记录

10

依据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发现1次扣1分。


8

年度警示约谈

10

依据本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发现1次扣2分。


9

年度行政处罚或通报曝光

10

受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曝光的,发现1次扣2分(安全评价机构因行政处罚被通报曝光的,不重复扣分)。


10

满意度测评

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综合评价

10

由县、镇有关部门和服务企业进行测评,取平均分。


总    分

100


 

打印 关闭
政策文件
图片解读
新闻发布会
媒体解读
视频解读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