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摸清机构底数,夯实安全监管基础,切实解决非法挂靠、出借资质、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江苏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苏应急规〔2020〕1号)、《江苏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盐城实际情况,盐城市应急局近期制定出台了《盐城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安全培训、技术咨询、安全检查等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颁发资质证书,内部管理流程相对严密,行业管理约束相对严格,目前在盐城执业的安全评价机构有41家(其中市内3家,省内17家,省外21家);另一类是无资质要求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主要开展安全咨询类、安全检查类、安全培训类等技术服务,目前在盐城执业的机构有33家。
一、编制背景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实施以来,有效规范了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从业行为,发挥了评价检测机构事故防范技术支撑作用。但从盐城区域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监管角度看,整个技术服务市场还不够规划,无资质要求的技术服务机构质量不高,监管不力,安全评价机构出借资质、非法挂靠还未根本杜绝。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出台《盐城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十分必要。
1.出台《管理办法》是响应国家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推动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其中明确提出,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安全生产公示和信用评定制度,严肃查处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垄断收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管理办法》的出台就是积极响应国家战略部署要求,强化中介机构的信用监管。
2.出台《管理办法》是对应急管理部1号令和《江苏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力贯彻。盐城市应急局制定的《管理办法》,坚持以应急管理部1号令和《江苏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为依据,积极适应应急管理机构改革发展的形势变化,重点增加了无资质要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条件、监管依据和监管办法等。抓好《管理办法》的落实,也是确保应急管理部1号令和《江苏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在盐城区域落实生根的有力保障。
3.出台《管理办法》是规范我市安全生产服务市场秩序的现实需要,也是更好地总结监管经验、提高管理能力的迫切需要,为全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提供了指导和依据。我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行业经过前几年的快速发展,目前已逐步进入一个瓶颈期,由于进入门槛低,中介机构“鱼龙混杂”,机构规模普遍不高,管理水平、服务能力、服务质量与企业需求、政府要求相差较大,行业内低价同质竞争现象比较突出,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市安全生产服务市场的健康长远发展。目前依然存在监管方式单一、监管力量薄弱、监管人员专业化不足等问题,亟需我市建立监管的相关制度,拓展监管方式,营造公平公正、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二、起草过程
2020年11月份,成立《管理办法》起草小组,由盐城市应急局规划处牵头负责。2020年11月份至2021年1月份,经过深入、广泛、细致的调研和座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江苏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为依据,参考《江苏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基本规范》,借鉴广东、苏州、嘉兴等地区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管的典型做法,起草了《管理办法》初稿。
初稿形成后,广泛征求社会意见。2021年1月11日,邀请盐城区域内3家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对管理办法提出修改意见。1月13日,邀请盐城区域内华信、盛安、久安、平安等6家无资质要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人参加座谈会,再次征求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1月15日,分别向11个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盐城市应急局各处室(单位)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17条,采纳意见8条。
2021年2月8日,盐城市应急局党委会研究讨论时,明确要求在管理办法中增加“星级评定”制度。2月26日,管理办法经盐城市应急局法律顾问胡律师审核通过。3月1日,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5章,25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监督管理职责和举报奖励机制。
第二章从业条件,共2条,明确了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内部管理要求、执业告知和信息登记流程及要求等。
第三章执业规范,共9条,明确了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在执业中应遵守的执业规范具体要求,主要包括执业行为、服务质量、过程控制等方面。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7条,详细阐述了具体监督管理办法,对失信记录、警示约谈、黑名单管理进行了界定,还明确了盐城市应急管理局每年应组织开展机构星级评定工作。
第五章附则,共3条,明确了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定义,盐城市应急局对管理办法解释及管理办法实施时间。
四、重点说明的几项内容
(一)执业告知登记制度。
第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告知登记制度,凡是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到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办理执业告知手续。盐城市应急管理局不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在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无资质要求的除外);
(四)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相关专业背景复印件;
(五)从业人员近3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需社保部门盖章)。
机构法定代表人、专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人员或办公地址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盐城市应急管理局。
为夯实安全监管基础,掌握我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底数,提高监管工作效率,《管理办法》明确提出机构应进行执业告知登记。对告知手续齐全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由盐城市应急局向社会公开公布。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告知时需提供上述五个方面的材料。同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1.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机构重复告知。2.各机构在履行告知登记相关手续时,从业人员必须与社保交纳人数一致。3.退休人员无社保的,必须提供退休证复印件。4.盐城市应急局将于6月上旬发布全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备选库,各级政府部门应在备选库中选择机构开展技术服务。5.5月15日前告知登记成功的机构,方可纳入第一批全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备选库,5月16日之后告知登记成功的机构,不纳入第一批全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备选库。盐城市应急局每半年更新一次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备选库。
(二)从业人员要求。
第九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从业。
为切实解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搞挂靠”“找枪手”“凑报告”等问题,管理办法对机构从业人员提出具体要求。
从业人员只能在1个机构执业,且社保交纳是唯一证明材料。目前盐城服务市场部分人员既在安全评价机构从业,又在无资质要求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绝不允许。
(三)从业告知制度。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履行从业告知手续。法定安全评价项目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进行从业告知;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项目须填写《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从业告知书》(附件2),报送项目实施地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从业告知(待盐城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系统投入使用后另行通知)。
为便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随时掌握辖区内服务项目底数,加强机构监管工作,《管理办法》明确提出机构应进行从业告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履行从业告知手续。法定安全评价项目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进行从业告知;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项目须填写《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从业告知书》,报送项目实施地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从业告知(待盐城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系统投入使用后另行通知)。同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1.因为非法定项目数量明显超过法定项目数量,将1号令中“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调整为“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即机构应当在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履行从业告知手续。2.为便于应急管理部门每年组织机构星级评定工作,从业告知书中增加了合同金额,各机构填写从业告知书时要将合同金额写全。3.在盐城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系统投入运行之前,根据国务院“放管服”要求,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项目须填写《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从业告知书》,可通过微信群、邮寄送达或直接送达等方式进行从业告知登记。4.各地应急管理管理部门对各机构从业告知项目进行登记造册,加强监管,盐城市应急局定期收集各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项目清单。
(四)执业规范。
第十二条 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不得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除外)等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要求,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不得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除外)等安全生产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