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盐城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一、举报安全隐患有奖?
从5月19日起,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和盐城市财政局发布的《盐城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已正式实施,对举报安全生产领域隐患和违法行为并经查属实的市民给予奖励,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给予举报人200-800元的奖励;举报重大隐患、重大违法行为的可能获得最高30万重奖。
二、举报范围包括哪些?
盐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都可以举报。
三、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怎么奖励?
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
四、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怎么奖励?
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举办奖励办法规定的事故隐患指什么?
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为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六、举办奖励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哪些?
1.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3.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4.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违法违规储存易燃易爆有毒原料废料的;
5.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6.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7.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其他安全生产隐患,设备设施或者作业环节存在现实不安全因素的;
8.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担心举报信息泄露?
举报人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奖励办法》规定,受理举报的单位和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及相关举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八、是不是举报就有奖?哪些举报没有奖励?
1. 相关监管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也就是说,举报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才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2.匿名举报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内容和事项不客观真实、具体明确的。
3. 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但仍然可以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