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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规发〔2023〕4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盐城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程质量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7 来源:市司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城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

2023117

(此件公开发布)


盐城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程质量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定》,结合盐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补助项目)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项目)的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国有农场等(以下统称项目乡镇)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建设主体,履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属地管理职责,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负主体责任,做好项目申报、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工程实施、单项工程验收、建后管护等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承担项目规划设计审核、招投标监督、工程建设督查、项目初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等管理工作。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落实质量管理要求,加强质量管理培训,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市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审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电力等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质量检测、审计、项目招标、材料供应、评估评审及其他第三方咨询服务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项目乡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章 项目规划与设计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逐步把符合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对接上级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水利等部门参与,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项目乡镇负责编制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概况、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建设目标、内容、投资估算、预期效益以及规划图等必要的附件材料。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对拟入库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形成县级考察意见报市级备案,建立县级年度项目库。对项目库定期分析研判,因情况变化不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应当及时出库。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县级项目申报材料,形成市级年度项目库。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高标准农田工程建设合理用地需求,确保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等配套工程设施建设用地需要。工程建设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要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应明确项目实施前后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变化的情况,对占用耕地的,应纳入当年度编制的县级耕地“进出平衡”方案;占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的,由项目建设主体在项目建设前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编制经费由县级财政安排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项目区内或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在现场勘察和调查土地流转、耕地地力情况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项目乡镇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工作成果进行审核,并听取项目所在村组、村民代表和种植大户意见。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部门对初步设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概算完整性、合规性、科学性进行初步审核。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对设计依据、建设方案、设计标准、概算编制、效益分析等内容进行审查,评审可行的项目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施工图纸审查项目镇村、乡镇水利站参与

 

 项目招标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工程预算进行评审。

 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招标文件范本及通用评标办法。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项目乡镇开展项目招标,招标方案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项目乡镇负责施工招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项目乡镇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监理单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坚持“应进必进”原则进入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招标投标现场规范化服务。项目招标应当使用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和落实信用承诺制度。招标人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组织开展招标活动。

第十 市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实施监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强化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交易服务过程见证,通过大数据分析手段和开展一标一检等工作,为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服务支撑,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有权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

第十 项目乡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等合同甲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质量管理目标、要求质量安全的违约责任,尤其是职能履行、人员到位、档案资料等具体要求。强化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的监督,强化信用管理。

 

 项目实施

 

十三 项目乡镇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工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区村民代表进行技术交底。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等现场服务工作。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变更设计文件。

十四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建筑材料产品、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市场的监管。

十五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严禁擅自降低标准,缩减规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各专业工种、工序施工管理,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个工种、下一道工序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通过隐蔽工程举牌验收,并留存隐蔽工程影像资料。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

十六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对项目实施全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管理、信息管理及现场协调,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程监理,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按约定期限如实向项目乡镇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相关控制措施。监理单位对发现问题应当发整改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对不能按时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应当向项目乡镇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进行处置。

监理档案除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日志、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监理工作总结等外,应当在原材料进场、隐蔽工程施工与验收、关键工序、重要进度节点留存影像资料,形成电子档案,便于查看和留存,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影像资料中应当有日期、定点定位、工程名称与编号、施工工序等关键信息

十七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吸收基层意见、听取村民建议、接受社会监督。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布监督服务电话,明确服务时间,确保电话畅通、处置到位。项目乡镇对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安排、建设主体、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单位、举报电话等信息在镇村予以公示。

十八 项目乡镇负责项目实施矛盾协调工作,对建设质量、建设进度、安全生产等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定期调度建设进度、检查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并形成资料备查。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工程施工质量检测,如发现质量问题,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限期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不到位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项目乡镇应当加强对施工、监理单位的管理,建立履职履约情况考核机制。加强现场监理人员实名制管理,联合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监理人员缺勤缺位、不作为现象。

十九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建设督查力度,开展现场巡查,检查项目乡镇对施工、监理单位的检查记录,对施工监理资料是否齐全、人员是否在岗在位、施工工序是否规范、质量是否合格、安全生产措施是否到位等进行随机抽查,实现年度项目现场巡查全覆盖,对存在问题及时交办给项目乡镇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要充分利用遥感、大数据分析等现代手段,加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全程信息化监管。

二十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督查工作是否落实到位,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项目建设进度、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查,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履职情况提出存在问题与建议。

二十一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与县级财政部门会商,将招标节余资金分别按财政补助和中央预算内项目统筹用于当年度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招标节余资金增做工程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实地考察后批复实施,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二十二 项目乡镇根据施工合同、施工进度报告、税务发票、监理签证、验收结果等,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资金报账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项目乡镇提交的资料予以审核,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用款计划。县级审计部门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二十三 市县财政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年度预算,负责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管以及预算绩效管理,严格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支出内容,督促项目乡镇严格执行项目实施计划和投资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项目验收

 

二十四 单项工程完工后,项目乡镇应当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单项工程四方验收,实现所有工程全覆盖,检查是否按照设计施工、质量是否达标、数量和位置是否与计划一致、外观是否完好、运行是否正常、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等,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项目乡镇应当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四方验收发现问题整改到位,并对单项工程四方验收结果负责

项目乡镇组织村民代表参与单项工程四方验收,充分听取村民代表意见建议。

二十五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程质量检测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开展项目初验(包括对单项工程四方验收工作的检查),实现所有工程全覆盖防渗渠每300选择一个点,检查厚度是否达到设计标准田间道路每1公里抽检1个断面,每个断面强度测1组,宽度测1点,厚度测2点,不足1公里的按1公里标准进行检测;检查农田防护林网树种、数量、胸径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初验结果负责,并负责组织将验收发现问题整改到位

加强隐蔽工程验收工作。县级初验时应当查阅隐蔽工程验收资料是否规范、齐全,是否有隐蔽工程竣工图验收过程中留下的照片及视频资料等,对涵洞隐蔽工程按照不低于1%开挖抽查工程质量。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委托专业检测单位对工程设施进行质量检测,不得以施工、监理单位质量检测结果代替,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作为县级初验质量验收依据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

二十六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包括对项目初验工作的检查),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或组织专家组开展市级验收工作。中沟级以上工程全覆盖检查;涵洞等小沟级建筑物检查比例不低于5%。市级验收应当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满意度调查包括项目区群众对规划设计、工程质量、设施运行等方面的满意度,总体满意率应当不低于90%市级验收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书面交被验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限期整改,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督促项目乡镇限期整改,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复验,复验合格后核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竣工验收结果负责。

 

 建后管护

 

二十七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督促项目乡镇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施工单位应当向项目乡镇出具质量保修书、主要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中明确质量保修期、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责任和经济责任等。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明确使用要求、操作规程、运行管理、维修与保养措施。

二十八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县负总责、乡镇落实、村为主体、所有者管护、受益者参与”的工程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探索引入保险机构参与建后管护。

二十九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涉及高标准农田的,应当及时补建,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保障机制

 

三十 高标准农田建设执行联席会议制度,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协调解决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原则上由市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市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审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电力等部门。

三十一 市县各相关部门应当在联席会议制度框架内,采用“跨部门综合监管”和“四不两直等方式加强项目工程质量随机抽查对工程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的,要采取约谈、督办、通报等方式加强监管。

三十二 按照“镇为主体、县级统筹、全程监督”的工作要求,各地应当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建设任务、建设资金和工作要求,加强考核激励,积极主动作为。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工作。加强农田建设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队伍建设,重点配强县乡两级专业技术力量,与当地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相适应。

三十三 项目乡镇应当强化组织领导,抽调人员、集中力量,落实专班开展项目建设管理,切实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落实专门机构对建成高标准农田实行常态化管护;对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培训。项目乡镇应当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督查,对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原则上单个项目督查次数不得少于2次,实现工程全覆盖。乡镇水利站应当为项目乡镇提供技术支撑,参与项目申报、初步设计审核、项目实施、单项工程验收、工程建后管护工作,解决项目建设管理和建后管护中的技术问题。

三十四 项目乡镇应当建立健全村民监督机制,以项目所在行政村为单位,组建村民监督队伍,参与项目申报、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全程监督。村民监督队伍由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审定,原则上一个项目区不少于2人。加强对项目建设村民监督工作的宣传培训,充分利用技术交底会、项目开工会、技术培训会等加强对村民监督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监督工作水平。利用网络平台、项目公示等信息渠道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五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实行项目建设与监督平行管理机制,在行政机关明确科室分别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项目监督管理。同时明确下属事业性质的技术支撑机构,分别负责工程建设技术服务和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检测员,依法对工程施工、监理、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进行质量检测。

三十六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配备农田建设专门执法力量,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执法。

三十七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市县分担投入及时足额到位,严格落实以县为单位的省定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资标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

三十八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结果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等相关考核评价。


 法律责任

 

三十九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履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行政主管职责,牵头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成员单位为水利、住建、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执法,依法监督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存在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的,由市县农业农村等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予以查处。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和质量监管等方面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由市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予以查处。

第四十二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记录并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采购、评估评审等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信息,按规定程序将失信记录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十四 地方自筹资金建设高标准农田项目质量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十五 本办法自2024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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