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014355056U/2023-23820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23-04-06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时效 有效

《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3年4月6日,我局制定了《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现对文件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招标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预防惩治腐败具有重要意义。行政监督是对招标投标全过程进行管理,是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的重要抓手,既有程序要求,也有技术要求,涉及较多关键节点和廉政风险点。招标、投标和评标过程公开透明,行政监督稍若有欠缺,就有可能造成漏洞。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出台《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细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帮助各级行政监督人员了解行政监督方式、程序、内容和要求,提升招标投标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提高招标投标监督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我市水利工程建设,支撑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很有必要。同时,行政监督能力的提高,也有利于规范招标人和招标代理行为,提升业务水平。

二、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包括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编制、审查,公告发布,开标、评标、定标,异议、投诉处理,稽察、检查、标后监管等阶段的监督重点。

1.适用范围。明确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农水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咨询服务等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2.监督主体。明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按照“谁组建项目法人,谁负责监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指导和督查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3.监督方式。明确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招标人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分析招标项目监督重要环节和关键程序,确定监督人员,必要时可以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一般采取三种方式进行监督。

4.招标准备阶段监督内容。明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条件、分标方案、招标文件版本使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5.招标阶段监督内容。明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售、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合同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招标文件技术咨询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6.开标阶段监督内容。明确评标办法中设有报价权重等系数的,应当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设有项目负责人答辩的,开标时应当详细说明答辩的时间、地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时间应当合理设置等要求。

7.评标阶段监督内容。明确评标委员会组建、电子投标文件MAC地址、IP地址一致、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评分偏差较大、评审专家费发放等情形的处理要求。

8.定标阶段监督内容。明确招标人复核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评标结果异议投诉处理、招标投标书面总结报告提交、投标有效期延长等方面的要求。

9.签订合同阶段监督内容。明确合同内容及签订、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合格工程进度款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首次支付工程进度款前的人工费用支付、工程进度款中的人工费用比例以及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方面的要求。

10.评标专家监督。明确依照《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及专家管理细则》(苏政务办发〔2019〕73号)中的《江苏省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核评价表》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评价。

11.投诉受理。明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否则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12.异常行为及异常情况的监督。明确在评标过程中,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干扰催促他人评审、发表诱导性意见等异常行为的监督处理。对于招标文件中否决性条款描述模糊、投标人恶意低价投标等异常情况的,明确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出说明、判断以及需要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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