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014355056U/2023-2381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23-04-06
文号 盐水规〔2023〕1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务)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盐南高新区社事局、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局直有关单位、市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处:

《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水利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水利局

                         2023年4月6日




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农水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咨询服务等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以下简称招投标行政监督)。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其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规定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按照“谁组建项目法人,谁负责监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指导和督查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招标人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分析招标项目监督重要环节和关键程序,确定监督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一般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监督:

(一)指派监督人员对招标准备、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技术咨询、招标公告发布、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合同签订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公布投诉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受理投诉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三)开展招投标稽察、“双随机 一公开”检查等相关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第六条 招标投标工作应当依次按照招标准备、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等程序进行。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招标投标程序开展监督工作。

第七条 招标准备阶段重点监督内容:

(一)落实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前,至少提前30日发布招标计划;仅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事宜按省有关部门要求执行。

(一)招标代理合同应当签署齐全、准确,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委托人、委托事项、委托范围、服务期限、代理服务费、责任约定等内容。招标代理服务费执行市场化收费,按照“谁委托 谁付费”的原则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招标代理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招标项目应当依法批准,招标人应当明确,资金来源应当落实。

(三)分标方案应当科学、合理、完整,有利于工程实施,相关实施内容应当清晰、明确。

(四)招标文件应当选用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电子招标文件,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

(五)招标人在省、市水利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提出招标项目申请,完整填写相关内容,生成项目,按照要求上传代理合同、分标方案、项目批复文件等资料,在此基础上形成完整规范的招标报告。

第八条 招标阶段重点监督内容:

(一)招标公告中的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条件,应当根据工程规模等级、资质管理规定和执业资格从业规定,依法、依规设置。招标范围、内容、分标方案等应当与招标报告一致。对现场施工环境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组织现场踏勘,召开投标预备会,在此过程中不得造成潜在投标人数量、名称的泄漏。

(二)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文件发售日距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不得少于20日(无技术标评审内容的不得少于10日)。开标时间应当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电子招标文件不得收费。

(三)招标公告应当在规定媒介发布,招标人确认发布成功并保证内容一致。招标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资格审查条件以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应当科学合理、清晰明确。

(四)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勘察设计项目不得超过10万元),并按规定及时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允许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现金、银行保函、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方式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鼓励招标人对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等级高的投标人免收或者减收投标保证金。

(五)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或修改,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无技术标评审内容的为3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时间不足的,开标时间应当顺延。招标人对已发出的公告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

(六)最高投标限价和招标人标底编制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或委托编制,为保证编制质量,设计单位应派员参与。编制方法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指南》,采用定额法、实物量法等方法,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和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最高限价,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编制单位,并由专业注册造价师(水利工程)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并签章。所有费用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相应范围内。安全文明措施费应当作为不可竞争费列入招标文件。依法进行项目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对未中标的设计项目投标人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应当载明补偿标准。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书面同意。

(七)缺陷责任期应当根据工程类型确定。应当明确主要材料内容以及价格波动风险控制条款。应当按照工程类别确定农民工工资划拨比例,枢纽及建筑物工程不低于10%,河道工程不低于5%,同一市、县区域内,同一企业累计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超过80万元。

(八)评标办法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鼓励采用暗标、两阶段评标方式,不鼓励低价中标。评标基准价宜采用最高投标限价与投标人有效报价平均值复合计算方式,最高投标限价权重系数原则上不低于60%,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一定幅度时(如85%)可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施工标投标报价评分权重一般为55%-75%,其中大型枢纽及建筑物工程为55%-65%。

(九)工程规模小、技术简单的施工类项目可不设置业绩、奖项加分;工程规模较大、技术相对复杂的施工类项目业绩、奖项加分,加分类型、标准应当与招标项目相类似,投资规模不超过招标项目。业绩加分项一般针对项目负责人,企业和人员业绩数量累计不超过3个,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期限为3-5年,最高不高于8年。奖项累计加分不超过0.5分。施工项目负责人答辩内容及时长由评标委员会现场讨论确定,答辩分值一般为3-5分。

(十)招标人应当组织招标文件技术咨询会,对招标文件中的资质、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最高投标限价、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等内容进行讨论,形成技术咨询纪要表,所有参会人员均应当签字确认。对于技术咨询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在招标文件中逐条落实,不采纳的应当在纪要表中说明理由。

第九条 开标阶段重点监督内容:

(一)评标办法中设有报价权重等系数的,应当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

(二)招标文件设有项目负责人答辩的,开标时应当详细说明答辩的时间、地点等要求。

(三)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时间应当合理设置。

第十条 评标阶段重点监督内容: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家评标专家库、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或者符合国家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确定,一般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随机抽取难以保证专家数量或者评标质量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的,应当报经同意。抽取的评标专家专业应当符合项目类型。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 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招标人代表可以是本单位的专业人员,也可以是外部专业人员。招标人代表应当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招标人代表不得是招标人主要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讨论确定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MAC地址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IP地址一致的,评委会应当要求其提供书面说明以及证明材料。

(三)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认定,IP地址一致澄清材料的否决,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认定等否决投标事项,以及业绩、奖项不予认定,同一评分项评分偏差较大(如20%)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评分明显偏低(如60%)或者偏高(如95%),评标委员应当详细说明理由。

(四)评审专家费按照相关规定,并结合评审工作量发放,原则上通过收款人银行支付。

第十一条 定标阶段重点监督内容:

(一)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应当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的,应当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核查,评标报告遗漏必要内容或者存在错误的,原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审、补充或纠正。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投诉和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对涉及的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可以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组织召开听证会。

(二)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应当不少于3日,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公示内容应完整并明确行政监督部门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结果。设有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最迟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承诺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经济补偿的,应当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三)公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公示时间不受影响,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暂停。异议答复后,方可继续招标投标活动。

(四)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内设机构应当要求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提交招标投标书面总结报告,并整理归档。

(五)因为投诉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阶段重点监督内容:

(一)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相关条款。

(二)合同订立的时间、内容、格式等要素应全面、准确,签字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三)在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内,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合格工程进度款应全额支付。建设单位应根据中标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区施工项目数量和农民工工资是否拖欠,按照规定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

(四)合同中应约定首次支付工程进度款前的人工费用支付方式、工程进度款中的人工费用比例以及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明确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督人员。行政监督人员应当参与招标文件技术咨询、开标、评标等重要环节和关键程序,并对招标公告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合同签订等事项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所管辖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记录。在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招标投标活动纳入稽察和检查内容。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对评标专家及其评标行为进行监督,并依照《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及专家管理细则》中的《江苏省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核评价表》对专家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否则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其投诉。

第十七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频繁走动、干扰催促他人评审、发表诱导性意见等异常行为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改正、更换成员、取消评标资格等处理决定。

对于招标文件中资格条件、否决性条款描述模糊、投标人恶意低价投标等异常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判断以及需要采取的措施。异常情况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评标无效,评标委员会应当提出依法重新招标的建议,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按照日、工作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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