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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办函〔2023〕8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支持江苏沿海可再生能源技术
创新中心建设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8-21 来源:市司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支持江苏沿海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821


关于支持江苏沿海可再生能源技术

创新中心建设的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双碳目标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我省海洋可再生能源领域科技创新能力,经省科技厅批准,我市与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共建江苏沿海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现就加快推进创新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对盐城“勇当沿海地区高质量发展排头兵”的定位要求,坚持“四个面向”,创新体制机制,举全市之力,集成优势资源,聚焦风电、光伏两大重点,围绕氢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储能等可再生能源领域,组织开展共性技术研发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构建政产学研用金深度融合的创新体系,着力打造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引领国内国际海洋可再生能源技术与产业发展。

二、建设目标

——创新能力显著提升。通过5年建设期,集聚海洋可再生能源领域科学家、技术专家和科技骨干300人以上,实施国家级重大科研任务5个以上,突破“卡脖子”技术10项以上,解决企业关键技术问题200项以上,形成标志性成果不少于100项,其中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不少于20项。

——平台载体全面升级。建设“大功率电力电子与控制技术实验平台”等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3个,创成省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5个以上。2025年底,建成省级技术创新中心,打造“创新使命”国际合作平台;2027年底,获批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

——科创项目加快孵育。转化重大科技成果30项以上,培育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拥有前沿科技产品的科创企业100家以上,其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30家,省级专精特新企业不少于5家,上市培育企业不少于2家。

——创新生态持续优化。设立可再生能源产业投资基金和科创基金,吸引社会化基金5支以上,管理规模不低于10亿元。每年举办国际创新高峰论坛、专业创业大赛不少于3场次。积极融入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影响力和竞争力不断提升。

三、支持政策

(一)提升科技研发水平

1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以基础研究引领应用研究,支持创新中心清单化建立海洋可再生能源领域技术攻关目录,采取自主研发、联合开发、国际合作等方式开展技术攻关。建立产业技术攻关“揭榜制”,制定发布攻关榜单,对具有明确替代目标、技术路线清晰、基础条件较好的“卡脖子”攻关任务,鼓励创新中心团队与龙头企业开展联合攻关。(市科技局牵头负责)

2支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鼓励创新中心围绕“四个面向”战略目标积极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任务,对国家、省与地方联动组织的重大科技任务给予配套支持,对特别重大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市科技局牵头负责)

3支持产业技术标准研制。支持设计、制造、检测、产品等产业技术标准研制,对制(修)订且经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奖励。鼓励创新中心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牵头或参与建立国际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创新中心构建专利池,开展专利运营。(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1促进创新链产业链精准对接。强化资源开放共享,鼓励创新中心与各产业园区深度融合,探索“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的订单式研发和成果转化机制,推动技术产业化,为产业和企业发展提供按需定制的技术创新服务和整体化解决方案。支持创新中心搭建专业化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孵化链条,重点支持建设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给予孵化器建设引导资金和绩效考评奖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

2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鼓励创新中心整合骨干企业、投融资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各类资源,联合组建细分行业领域的技术创新网络,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创新产品推广,鼓励优先应用创新产品和服务。支持创新中心科技成果纳入江苏省首台套、盐城市科技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在技术改造投资、智能制造和科技研发等项目中,予以支持。创新中心及其分中心、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公司使用财政资金取得的科技成果,不涉及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归创新中心、公司所有;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依法依规自行处置,不需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市科技局牵头,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促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创新中心技术研发、概念验证、工业设计、测试检验、中试熟化、规模化试生产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布局和建设,加快集聚相关领域新型研发机构、国际标准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计量测试平台等服务机构。鼓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面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放,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对已建成运营的,按年度服务绩效给予奖励。(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促进技术应用场景建设。鼓励各县(市、区)开展绿色低(零)碳园区建设,围绕“风光+”综合应用示范、能源互联网、绿色电力消费、氢能综合应用、“储充检换”一体化等领域,加强新技术集成应用,试点发展工业绿色微电网,为创新中心提供测试应用场景。培育应用场景示范项目,采取“双向”奖励制度加速场景建设及应用。对具有示范推广效应的应用场景创新成果,通过首购等方式予以支持。(市工信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1强化高端人才引进。深入实施“黄海明珠人才计划”,市级人才计划项目对创新中心引进高层次人才建立专门渠道,支持创新中心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对创新中心引进的具有引领性、原创性、标志性的重大创新团队,优先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探索赋予领军人才科技路线决策权、创新团队组建权、项目经费调剂权的科技管理体制。鼓励创新中心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广泛人才合作,建立柔性引才引智机制,打造开放的人才生态圈。(市科技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创新人才培育。支持创新中心与驻盐高校合作培育优秀青年人才,对职务科技成果,按规定赋予完成科技成果科研人员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支持创新中心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并与国内外高水平科研院所等单位共建博士点、硕士点,以科研任务为依托,联合培养人才。支持科研人员带着创新成果兼职创新创业,鼓励盐城工学院、盐城师范学院等驻盐高校符合条件的教师、科研人员到创新中心兼职,兼职期间取得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市科技局牵头,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和各驻盐高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人才保障服务。为引进、聘用的外国高端人才及随行家属办理签证、取得工作许可证及居留许可等提供专门的绿色通道。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才来创新中心开展技术研发或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中国籍公民相应的同等待遇。符合有关人才政策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居留、落户、出入境、社会保障、配偶安置、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服务保障政策。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开展学术交流,按照规定实施分类区别管理,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牵头,市人社局、市外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创新资源集聚

1推动优势企业协同创新。支持创新中心与金风科技、三峡集团、润阳光伏等龙头企业及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创新联合体,采取研发合同制、项目经理制、“揭榜挂帅”、赛马制等形式,吸引国内外创新力量开展联合攻关,打造高效协同的创新体系。统筹全市可再生能源领域创新资源,推动南师大江苏海洋经济技术研究院、金风科技国家风力发电技术创新中心江苏分中心入驻创新中心,加快中科院热利用与光伏技术重点实验室盐城基地建设。鼓励支持在盐城新上可再生能源项目的龙头企业,在创新中心建设研发机构,对设备投入1000万元以上、研发团队20人以上的,给予研发场地建设、仪器设备采购等经费补助,并在海陆风光资源、土地空间利用、发电并网配额、电网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国际国内科技合作。支持创新中心与国内外海洋可再生能源领域高水平研究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依托“创新使命”等国际合作平台,定期召开国际专项论坛,发布产业发展指南,为行业技术路线和区域发展提供战略指导。积极与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跨国公司联合建设研发机构,开展风电、氢能等新能源产业技术开发合作,吸引全球领军人才来盐创新创业,将创新中心打造成国际有影响力的技术研发平台和产业孵化基地。(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创新要素保障

1加大财政投入。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科技投入和使用模式,每年支持创新中心稳定的运营经费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费,并设立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中心项目支持经费,用于推进创新中心科创载体建设、重大科研项目攻关、产业生态打造等,按实支付,纳入市级科技专项统一管理,支持项目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市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盐南高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金融服务。黄海金控牵头设立5亿元的可再生能源科创基金,重点培育创新中心孵化的科创中小企业。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创新中心建设信贷投放力度,积极争取政策性银行专项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精准高效服务。(市金融监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黄海金控、人行盐城中心支行、盐城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给予税收支持。根据创新中心发展需要,税务机关提供“个性化”税务服务。对新注册在创新中心的企业,5年内对市、县(市、区)的财政贡献,全部用于支持园区发展,市、县级税收留成部分全额留存所在园区。支持创新中心享受国家科技创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创新中心相关企业、研发团队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企业委托创新中心进行技术研发发生的支出,按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创新中心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并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给予奖励时,获奖人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收入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盐城市税务局牵头,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动共建共享。创新中心已纳入省产研院专业研究所管理序列,适用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办规﹝20238号)。盐南高新区负责创新中心本部载体建设,具体推进各项建设任务。鼓励各县(市、区)、盐城经济开发区协同创新中心布局建设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分中心,以“拨投结合”方式实施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培育省研发型企业,建立企业联合创新中心,并给予资金、场地等政策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加创新中心建设,放大财政资金杠杆效应,推动研发与市场的融合发展。统筹全市创新资源,对各县(市、区)招引并在创新中心开展离岸研发孵化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鼓励创新中心研发成果向各县(市、区)产业化应用,前3年考核指标双算。(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创新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创新中心建设重大政策和重要事项,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第一组长和组长,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各板块和市有关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开展和具体落实有关工作,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听取工作汇报,研究会办存在问题,落实下一步推进措施。

(二)强化服务保障。建立部门联动、板块协同的工作推进机制,各牵头部门根据任务分别制定职责清单和服务保障措施,共同加快推进创新中心建设。科技、财政、税务、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为创新中心及其衍生孵化企业、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公司,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知识产权服务等政策落实的专门服务渠道。盐南高新区积极推进园区生活配套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园区综合服务保障功能。

(三)创新运营机制。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理事会是创新中心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负责审议创新中心章程、机构设置、主任提名及年度工作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等事项。创新中心由主任组建专业化运营团队,负责创新中心的战略规划、创新资源集聚与优化配置、科研组织、制度建设及日常运营等。支持创新中心实施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管理模式,探索建立有利于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的体制机制。

(四)强化绩效考评。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估细则,加强考核评估和统计监测,构建分类评价的导向机制。理事会每年对创新中心运行实效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对创新中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周期性评估,考核和评估结果作为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建立科研容错免责机制,对已经履行注意和勤勉义务,仍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可予以免责。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江苏沿海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中心支持资金实施办法


附件

 

江苏沿海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中心

支持资金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江苏沿海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支持江苏沿海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政策意见》,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攻关关键核心技术。支持创新中心清单化建立沿海可再生能源“卡脖子”技术攻关目录,通过“揭榜挂帅”组织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单个项目最高支持500万元;支持创新中心团队深入摸排企业技术需求,并与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对单个项目最高支持200万元。

第二条 支持技术标准研制。对制(修)订且经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第三条 开放绿色应用场景。支持创新中心应用场景在我市示范应用,对创新中心打造的应用场景首次被应用的,按照场景应用投入的10%,给予建设单位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支持研发机构入驻。鼓励我市可再生能源项目实施单位在创新中心建设研发机构,对设备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研发团队不少于20人的,按照设备投入的15%给予补贴,最高400万元。

第五条 打造公共服务平台。推动江苏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可再生能源行业分中心建设,每年给予6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推动创新中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并按照设备投入的15%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最高400万元。支持创新中心面向全市可再生能源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每年发放创新中心技术服务券,每家企业每年最高领取20万元。

第六条 大力引进科创总部。新引进市外可再生能源领域央企、主板上市公司在园区设立研发、结算、运维等区域总部的,当年起连续三年按照对地方综合贡献增加部分(上年度超过前两年度均值部分)的30%20%1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创设专业实训基地。鼓励有条件的可再生能源相关企业自建或与高校、高职院校在创新中心建立实训基地,并且年培训量在1000-2000人次、2000-3000人次、3000人次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推动创新创业孵化。鼓励高能级机构新建可再生能源领域专业孵化器,开展高水平创业辅导、早期投资、资源对接等专业服务,投入运营后按运营费用的50%给予园区奖补,5年内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九条 精准配套科创基金。支持黄海金控与天使投资、VCPE等投资机构,在创新中心设立可再生能源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基金投资创新中心种子期、初创期项目,按照股权投资企业实缴到位注册资本和在盐投资规模,给予投资奖励:实缴到位注册资本达1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股权投资企业,在盐实际投资资本达5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实缴到位注册资本1-5亿元(不含5亿元)的股权投资企业,在盐投资达20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实缴到位注册资本5-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股权投资企业,在盐投资达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实缴到位注册资本10亿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在盐投资达2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市区实施项目,资金由市财政保障;其它县(市)实施项目,资金由所在地保障,市财政给予10%的资金补助。对现有其他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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