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市政府规章保留10件,对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83件、废止18件、修改7件。具体详见附件。
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列入保留和修改目录的文件名称中含“暂行”“试行”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未列入公布目录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予以废止。
附件:1.予以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10件)
2.予以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83件)
3.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4.予以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内容
(7件)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予以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10件)
序号 | 规章名称 |
1 | 盐城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
2 | 盐城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
3 | 盐城市停车管理办法 |
4 | 盐城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
5 | 盐城市河道管理办法 |
6 | 盐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
7 | 盐城市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
8 | 盐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9 | 盐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 |
10 | 盐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办法 |
附件2
予以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83件)
序号 | 文 号 | 标 题 |
1 | 盐政发 〔1995〕201号 | 盐城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
2 | 盐政发 〔1996〕219号 | 盐城市市区1996年度房改调整方案 |
3 | 盐政发 〔1997〕157号 | 盐城市市区1997年度房改调整方案 |
4 | 盐政发 〔1999〕7号 | 进一步深化市区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
5 | 盐政发 〔2003〕248号 | 盐城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
6 | 盐政发 〔2007〕94号 |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
7 | 盐政发 〔2007〕154号 | 盐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
8 | 盐政发 〔2007〕155号 | 盐城市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
9 | 盐政发 〔2008〕120号 | 盐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
10 | 盐政发 〔2008〕121号 | 关于市区实行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 |
11 | 盐政发 〔2008〕124号 | 盐城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
12 | 盐政发 〔2008〕129号 | 盐城市市区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
13 | 盐政发 〔2008〕130号 | 盐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14 | 盐政发 〔2008〕132号 | 盐城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15 | 盐政发 〔2008〕189号 | 盐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 处罚权实施办法 |
16 | 盐政办发 〔1995〕139号 | 盐城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实施办法 |
17 | 盐政办发 〔1995〕140号 | 盐城市市区单位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18 | 盐政办发 〔1997〕37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有住房 出售收入管理的通知 |
19 | 盐政办发 〔1999〕4号 | 市区职工购房补贴办法 |
20 | 盐政办发 〔1999〕97号 | 盐城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 实施细则 |
21 | 盐政办发 〔2001〕141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水 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
22 | 盐政办发 〔2003〕112号 | 盐城市市区公有平房住宅出售实施办法 |
23 | 盐政办发 〔2008〕82号 | 盐城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 |
24 | 盐政办发 〔2009〕102号 | 关于加强市区深基坑工程监管维护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意见 |
25 | 盐政规发 〔2010〕1号 | 盐城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
26 | 盐政规发 〔2010〕3号 | 盐城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
27 | 盐政规发 〔2011〕4号 | 盐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
28 | 盐政规发 〔2012〕5号 | 盐城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
29 | 盐政规发 〔2013〕1号 | 盐城市水文管理办法 |
30 | 盐政规发 〔2013〕2号 | 盐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31 | 盐政规发 〔2013〕4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市区住房 保障应保尽保着力改善民生的意见 |
32 | 盐政规发 〔2013〕5号 | 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客运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 |
33 | 盐政规发 〔2013〕6号 | 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工作规程 |
34 | 盐政规发 〔2013〕7号 | 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
35 | 盐政规发 〔2013〕8号 | 关于加强绩效审计工作的意见 |
36 | 盐政规发 〔2014〕1号 | 盐城市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培育管理暂行办法 |
37 | 盐政规发 | 盐城市行政复议听证办法 |
38 | 盐政规发 〔2014〕3号 | 盐城市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审查规定 |
39 | 盐政规发 〔2014〕4号 | 盐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40 | 盐政规发 〔2014〕6号 | 关于加强民生资金审计工作的意见 |
41 | 盐政规发 〔2014〕8号 | 盐城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
42 | 盐政规发 〔2015〕2号 | 盐城市地名管理办法 |
43 | 盐政规发 〔2015〕4号 | 盐城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
44 | 盐政规发 〔2016〕1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工作的意见 |
45 | 盐政规发 〔2016〕2号 | 盐城市通榆河管理与保护办法 |
46 | 盐政规发 〔2016〕3号 | 盐城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办法(试行) |
47 | 盐政规发 〔2017〕1号 | 盐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
48 | 盐政规发 〔2017〕2号 | 盐城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办法 |
49 | 盐政规发 〔2017〕3号 | 盐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
50 | 盐政规发 〔2017〕4号 | 盐城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
51 | 盐政规发 〔2017〕5号 | 盐城市市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
52 | 盐政规发 〔2018〕1号 | 盐城市市区旧城区(棚户区)改建房屋 征收及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
53 | 盐政规发 〔2018〕2号 | 盐城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
54 | 盐政发 〔2018〕58号 | 盐城市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建学校实施办法(试行) |
55 | 盐政规发 〔2019〕1号 | 盐城市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
56 | 盐政规发 〔2019〕2号 | 关于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
57 | 盐政规发 〔2019〕3号 | 盐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
58 | 盐政规发 〔2020〕1号 | 盐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
59 | 盐政规发 〔2020〕2号 | 盐城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 |
60 | 盐政规发 〔2020〕3号 | 盐城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
61 | 盐政规发 〔2021〕2号 | 盐城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 |
62 | 盐政规发 〔2021〕3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
63 | 盐政规发 〔2021〕4号 | 盐城市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办法 |
64 | 盐政规发 〔2021〕5号 | 盐城市区虚拟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
65 | 盐政规发 〔2021〕7号 | 盐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
66 | 盐政规发 〔2021〕8号 | 关于完善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 与补偿工作的意见 |
67 | 盐政规发 〔2021〕10号 | 关于在大丰城区实施高排放车辆限行管理的通告 |
68 | 盐政规发 〔2021〕11号 | 盐城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
69 | 盐政规发 〔2021〕12号 | 盐城市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 集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70 | 盐政规发 〔2021〕13号 | 盐城市 “黄海明珠”大学生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
71 | 盐政规发 〔2021〕14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72 | 盐政规发 〔2022〕1号 | 盐城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
73 | 盐政规发 〔2022〕2号 | 盐城市市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74 | 盐政规发 〔2022〕3号 | 盐城市串场河空间风貌管控办法 |
75 | 盐政规发 〔2022〕4号 | 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
76 | 盐政规发 〔2022〕5号 | 盐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
77 | 盐政规发 〔2022〕6号 | 盐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 |
78 | 盐政规发 〔2022〕7号 | 盐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 |
79 | 盐政规发 〔2022〕8号 | 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实施意见 |
80 | 盐政规发 〔2022〕9号 | 盐城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
81 | 盐政规发 〔2022〕10号 | 盐城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 |
82 | 盐政规发 〔2022〕11号 | 盐城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 |
83 | 盐政规发 〔2022〕12号 | 盐城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
附件3
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8件)
序号 | 文 号 | 标 题 |
1 | 盐政发 〔1997〕120号 | 盐城市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
2 | 盐政办发 | 盐马路改造地段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试行办法 |
3 | 盐政发 〔2000〕58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住房解困工作的通知 |
4 | 盐政办发 | 盐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补贴暂行办法 |
5 | 盐政办发 | 盐城市节能建筑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
6 | 盐政发 〔2005〕60号 | 盐城市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
7 | 盐政办发 |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通知 |
8 | 盐政规发 | 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
9 | 盐政规发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
10 | 盐政规发 | 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
11 | 盐政规发 | 盐城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
12 | 盐政规发 | 盐城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
13 | 盐政规发 | 盐城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
14 | 盐政规发 | 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
15 | 盐政规发 | 盐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
16 | 盐政规发 | 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 |
17 | 盐政规发 | 盐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18 | 盐政规发 | 盐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 |
附件4
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内容(7件)
一、对《盐城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盐政发〔1994〕257号)的修改:
1.删去第七条中“系指土地证和交纳农业税的土地”。
2.第三十九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盐城市海堤管理办法》(盐政发〔2002〕228号)的修改:
1.第十三条修改为“沿海涵闸应当设立安全警戒区。安全警戒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管理范围内划定,并设立标志。
禁止在安全警戒区内从事渔业养殖、捕(钓)鱼、停泊船舶、建设水上设施。”
2.第十六条修改为“经批准占用海堤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占用项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检查。”
三、对《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听证办法》(盐政规发〔2014〕5号)的修改:
第一条中“《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修改为“《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四、对《盐城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盐政规发〔2020〕6号)的修改:
1.第六条修改为“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项目立项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港口岸线的使用期限、范围、功能等事项,并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市交通运输局受理后转报省交通运输厅,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并征求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二)申请使用沿海以及内河四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四级)以上航道内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市交通运输局受理后转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三)申请使用内河五级航道内港口岸线的,由市交通运输局受理,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后审批。
(四)申请使用内河其他航道内港口岸线的,由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受理,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批准文件失效后,如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应当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五、对《盐城市水政监察实施办法》(盐政发〔2000〕228号)的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2.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具体行使水政监察职权,业务上受上级水政监察队伍指导。”
3.删去第八条第三款。
4.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专职水政监察员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专职水政监察队伍工作人员担任。”第三款修改为“兼职水政监察员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中承担有关单项水政监察工作的人员。”
5.第十二条中“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分别领取《水政监察员证》和《行政执法证》”修改为“按照规定分别领取《水政监察员证》和《行政执法证》。”
6.删除《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六、对《盐城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盐政规发〔2021〕1号)的修改:
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政府应当综合运用审计机关直接审、审计机关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建设单位委托社会机构审等多种形式,满足政府投资审计需求。”
七、对《盐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盐政规发〔2021〕6号)的修改:
第一条中“《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修改为“《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此外,对上述涉及条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