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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办发〔2023〕29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3年度市政府立法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8-9 来源:市司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2023年度市政府立法计划已经市委常委会第63次会议、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2023年度市政府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贯彻落实好2023年度市政府立法计划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顺时应势谋划长远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法治江苏建设规划(20212025)》《法治盐城建设规划(2021-2025年)》要求,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切实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创新优化制度供给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进一步创新立法工作机制,为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一要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立法工作,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承担规章起草任务的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具体业务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本领域专家、业务骨干、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立法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参加的起草工作小组,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职责。二要促进立法工作规范化。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地方政府规章立法规范》要求开展政府立法工作,并通过江苏省司法厅行政立法智能化信息平台上报政府立法工作资料。三要加强立法风险评估。对列入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规章制定项目,要将风险评估作为起草阶段的必经程序。四要大力开展政府立法协商。在政府立法工作中,起草部门、审核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与行业协会、企业、专家等进行多层次、多领域立法协商,广泛听取意见。

三、加强统筹协调,按时保质完成立法计划

市司法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加强与起草部门的沟通,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对列入2023年度市政府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起草部门要遵循立法程序、严守立法权限,及时上报规章草案、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草案送审稿要力求做到概念准确、逻辑严密、条理清楚、结构严谨、文字简明、语言规范,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和要求。对不符合立法要求的草案送审稿,由市司法局按照《地方政府规章立法规范》规定退回起草部门。

实施规章后评估单位要及时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可以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将规章后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进行。10月底前,将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司法局。

规章实施周年报告单位应当建立完善规章实施跟踪、督查、评价等执行监督机制,对规章实施情况开展调查、梳理、统计、分析,进行全面、客观、具体、准确总结。10月底前,实施单位应对报告作合法性审查,经集体讨论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司法局。


附件:1盐城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规章立法计划

2盐城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规章后评估计划

3盐城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规章实施周年报告计划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88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盐城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规章立法计划

序号

名称

类别

草案

起草部门

草案

报送时间

1

盐城市永久性绿地管理办法

(制定)

规章

住建

8月底

2

盐城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制定)

规章

市住建局

8月底

3

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制定)

规章

城管

8月底

4

盐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废止)

规章

市公安局

8月底

 


附件2

盐城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规章后评估计划

序号

 

规章实施单位

完成时限

1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盐城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市司法局

10月底

2

盐城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市住建局

10月底

 

 

 


附件3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3年度规章实施周年报告计划

序号

名称

规章实施单位

完成时限

1

盐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

市发改委

10月底

2

盐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司法

10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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