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788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四)因精神障碍五级至六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5%。退出现役并移交地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
结合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5年盐城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决定从2026年7月1日起对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护理费进行调整,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调整到4512.5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调整到3610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调整到2707.5元,因精神障碍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调整到225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