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排水管理体系,提升城镇水环境质量与防灾减灾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盐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已由盐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10月31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7日批准,自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立法背景
排水管理是城市基础设施运行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环节,直接关乎城镇水环境、内涝防治及可持续发展。制定《条例》,旨在通过地方立法明确排水管理体制、细化部门职责、强化规划引领与系统治理,推动排水行为、设施运维、管理手段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提升排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这既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的举措,也契合盐城国际湿地城市与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定位,对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韧性、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意义重大。
二、立法过程
1.2024年11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将《盐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列为2025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
2.2025年3月28日,《盐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列为市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
3. 2025年3月31日,《盐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工作组赴外地学习立法经验。
4.2025年4月27日,召开《盐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
5.2025年5月12日,召开《盐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
6.2025年6月26日,盐城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盐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草案)》。
7.2025年10月31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盐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8.2025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盐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三、立法简介
《条例》共七章四十三条,系统构建了我市排水管理体系,涵盖总则、规划和建设、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和保护、法律责任等内容,形成全链条排水管理的工作框架。
1.《条例》强化组织保障,广泛凝聚工作合力
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遵循科学规划、建管并重、雨污同治、保障安全、智慧管理、综合利用的原则,共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条例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公共排水设施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资金的投入。同时,鼓励、支持排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排水和污水处理能力。此外,对加强排水工作宣传作出规定,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排水工作监督,提高全社会科学、安全、规范排水和环境保护的意识。
2.《条例》注重前瞻引领,健全排水管理体系
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条例统筹规划、建设、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维护等各环节,构建全流程管理链条。针对城市内涝问题,要求政府应当编制内涝防治规划,加强排涝设施建设,建立内涝风险评估和灾害后评估制度,提高内涝防治能力。同时,对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作出规定,明确禁止雨污管道混接,细化住宅阳台设置污水管道要求,因地制宜积极实施已建排水设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此外,为深化污水源头治理,要求排水主管等部门推动从事餐饮、美容美发、汽车修理等经营活动的排水户按照技术规范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进一步减少污水污染物排放。
3.《条例》聚焦绿色发展,推动污水处理提质
聚焦“国际湿地、沿海绿城”发展定位,条例要求编制或者修订排水规划应当与海绵城市、韧性城市、城市更新等专项规划相衔接,鼓励绿色低碳标杆厂创建,推广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建设。同时,对自建、住宅小区内以及难以确定维护运营责任主体的排水设施,分别明确责任单位。为加强出水水质监管,明确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对出水水质的责任,鼓励实施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和河湖水体联动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模式,对污水处理设施按效付费。此外,鼓励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规定工业生产、城市绿化等领域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水资源循环利用。
4.《条例》加强协同联动,促进生态环境改善
为切实做好有关排水规划、管理、保障和数据共享等工作,条例明确排水主管、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为加强精细化管理,要求排水主管部门建立排水设施信息系统,健全排水设施信息动态更新机制,提升排水管理工作质效。同时,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对需要同时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和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和排水主管部门同步审批。此外,对排水户分级分类监管作出规定,要求重点排水户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强化责任落实,针对阳台排水未设置污水管道等违法行为设置罚则,切实规范排水行为。
四、常见问题解释
1.《条例》所确定的我市排水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条例》第四条明确,排水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建管并重、雨污同治、保障安全、智慧管理、综合利用的原则。
2.排水管理的对象有哪些?
《条例》第三条明确,排水管理的对象包括排水、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是指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污水的行为。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网、检查井、板涵、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分为公共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供本单位、区域或者个人专用、相对独立的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污水再生水利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
3.排水许可办理的对象有哪些?
《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
4.排水管理工作如何分工?
《条例》第六条明确,市排水主管部门对本市排水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5.公众如何参与排水管理工作?
《条例》第八条明确,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排水工作监督,有权对违法排水和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6.新建、改建住宅的阳台排水如何要求?
《条例》第十六条明确,新建、改建住宅的阳台(平台)应当单独设置污水管道,并接入统一的污水收集系统。
已建成住宅的阳台(平台)未单独设置污水管道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或者整治计划,增设污水管道。
7.排水设施的竣工验收有何具体要求?
《条例》第十八条明确,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竣工档案报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竣工档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以及排水设施地理信息、排水管道内部视频检测等排水隐蔽工程技术资料。
8.公共排水设施的移交有何具体要求?
《条例》第十九条明确,公共排水设施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排水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尚未移交的公共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建设单位因撤销、注销等原因终止的,由原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维护单位。
9.排水户规范排水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排水主管等部门应当推动从事餐饮、洗浴、美容美发、汽车修理、洗车、建材冲洗、工程施工等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设置相应的隔油池、沉砂池、毛发收集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证正常使用。
《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在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自用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设施。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导致排放污水可能危及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排水户应当立即采取暂停排放和消除危害的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向排水主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报告。
10.城镇防汛工作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内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治理易涝点,完善监测和预警设施,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限期处理。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强降雨预警信息。水利部门和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警信息,及时联排联调,预降河道水位,腾让蓄水库容。
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理垃圾、清淤疏浚,及时排除隐患;在强降雨预警信息发布后,落实有关部门的调度要求,开展应急抢险工作,确保排水设施安全运行。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在汛期加强对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地势低洼区域等易涝点排水设施的巡查,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存在内涝风险的交通、电力、电信等市政公用设施的产权人或者使用单位以及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排涝能力建设,在汛期开展必要的防涝自保工作。
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在汛期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汛期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或者监督。
11.自用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如何确定?
《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维护运营;产权人、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单位维护运营的,由受托人负责。住宅小区内的排水设施由物业服务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负责维护运营;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内的排水设施,由自行管理人负责;无物业服务人且没有自行管理的,由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维护运营单位。产权不明、跨区域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排水设施,由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维护运营单位。
《条例》的施行,是我市系统梳理排水管理实践经验、推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关键举措,标志着全市排水管理工作正式步入法治化发展轨道,对提升排水治理效能、保障城市安全有序运行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