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1号)和省、市关于组织开展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修改〈盐城市市级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盐卫监督〔2022〕6号)。
原《盐城市市级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废止后,我市市级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适用《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苏卫规(监督)〔2023〕3号)《江苏省公共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苏疾控规(监督)〔2025〕1号)等省相关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和裁量权基准。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