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盐南高新区住建局,各相关单位:
《关于优化盐城市小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程序和要求的通知》(盐工改办〔2023〕3号)已试行一年时间,该项工作被纳入省委深改办推广清单,在全省推广。现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消防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小型建设工程指不属于《暂行规定》所列特殊建设工程范围,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其他建设工程(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公共娱乐场所除外)。该范围外建设工程不适用优化程序办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申报条件
(一)新建建筑应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既有建筑应为已竣工投用的合法建筑,包括:已取得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的,或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备案意见书的。
(二)申请主体按照《小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附件2)所附《现场查验记录表》相关规定开展了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并形成《小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三、申报材料
(一)小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附件1)。
(二)小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查验报告(附件2)。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环节。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主体通过“盐城市政务服务网”申报消防备案,其中,《小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传至“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表”资料一栏,《小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上传至“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资料一栏。
(二)受理环节。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即时出具备案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抽查环节。小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项目抽查比例为5%,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住建部门按照《暂行规定》要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复查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设工程故意拆分,规避应当依法申请的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事项。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小型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履行首要责任,其他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履行主体责任,各参建单位应当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现场检查。对抽中项目,住建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开展现场检查,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停止使用;住建部门发现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实施查处。
(三)强化联合监管。通过建设工程消防审批系统实现小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信息共享,以便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等部门纳入监管范围,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或要求的,按照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附件:1.小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2.小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14日